網購寵物暗藏玄機?萬元貓咪檢查次日病亡,對方卻拿“三無報告”應付,這是否能算消費欺詐?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案例。
案情簡介:
萬余元網購貓咪 到家一個月后死亡 索賠起糾紛
根據公開案情,2022年2月,向某通過網絡在周某處訂購一只貓咪,雙方約定購貓款14500元,并明確需在貓咪送至向某前,向某支付包括肥厚型心肌病一型在內的三項基因檢測費用,由周某帶貓咪前往檢測。
向某支付費用的同時,曾詢問由哪家寵物醫院進行基因檢測。周某回復說由專業的A檢測機構檢測。幾日后,周某將A檢測機構的報告發送至向某,圖中顯示兩項基因檢測正常,周某同時還提供了一份無醫師蓋章簽字的心臟B超報告,向向某承諾涉案貓的心臟沒有任何問題。
涉案貓咪到家一個月后,向某自行攜貓檢查,寵物醫院的檢查結果顯示貓咪攜帶貓瘟病毒感染及患有貓心臟病。檢查次日,貓咪死亡。
向某認為,貓咪死亡是因攜帶貓瘟病毒感染及患有貓心臟病導致,而周某在前期提供了偽造的檢查報告等隱瞞實情。同時,經向某查詢,A檢測機構的三項基因檢測項目套餐價格為299元,而單項基因檢測的單價是199元,周某自稱單獨購買兩項基因檢測(398元)還自費帶貓咪去檢查心臟B超。而貓咪死亡后,周某聲稱找不到繳費記錄,拒絕提供,明顯不符合生活常理。
向某遂向周某索賠,周某以超過合同規定的7天檢驗期不包賠為理由拒絕全額賠償,僅賠償10000元。向某提起訴訟,要求周某返還剩余購貓款、賠償治療費、檢測費等各項損失并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審理:
周某構成欺詐 需三倍賠償
開庭前,向某向法院申請向A檢測機構調取涉案貓所做的檢測訂單信息、檢測報告及提取自涉案貓身上的基因檢測樣品。后經法院向A檢測機構核實,涉案貓所做的檢測訂單信息、檢測報告等均已被下單人申請刪除。
本案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首先,涉案貓于2022年4月的檢查結果顯示其為貓瘟病毒感染及貓心臟病,后于次日凌晨死亡。據此認定涉案貓的死亡原因系貓瘟病毒感染及貓心臟病,具有高度蓋然性。
其次,在雙方當事人交易溝通過程中,周某向向某承諾涉案貓的心臟沒有任何問題。雙方為確認涉案貓交易時的健康狀況,曾明確約定對涉案貓進行包括肥厚型心肌病一型在內的三項基因檢測,且向某已向周某支付了三項基因檢測的費用。后續周某并未提供涉案貓關于肥厚型心肌病一型的基因檢測結果,而是擅自變更為心臟B超,且其提供的心臟B超報告單上無醫院蓋章或醫生簽字,同時周某自述心臟B超檢查無繳費記錄,導致前述報告單的真實性和關聯性無從確認。
再次,周某主張其對涉案貓進行基因檢測的項目不包括肥厚型心肌病一型,但未能提交基因檢測下單的記錄以證明其上述主張,甚至在其與向某的糾紛尚未解決之時,就向A檢測機構申請刪除相關記錄,明顯有違常理。
最后,周某上訴稱涉案基因檢測機構不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機構報告不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而在雙方交易過程中,周某不僅向向某確認可以做貓的基因檢測,且檢測機構亦是由周某選定,周某亦是根據檢測機構的基因檢測報告來向向某證明其出售貓的健康狀況。周某的前述主張明顯與周某在交易過程中針對基因檢測一事的種種言行自相矛盾。
綜合前述情況,周某不僅未按雙方約定向向某提供涉案貓肥厚型心肌病一型的基因檢測結論,而且其刪除涉案貓在檢測機構做基因檢測相關記錄的行為明顯缺乏合理解釋,同時周某向向某提供的心臟B超報告亦無法溯源,無法確認真實性和關聯性。鑒于后續涉案貓的死因之一即貓心臟病正是前述基因檢測和心臟B超所要確認和排除的事項,法院據此認定周某在雙方交易過程中故意提供涉案貓健康狀況的虛假材料,構成欺詐。向某關于判決周某返還剩余購貓款并支付購貓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認定周某構成欺詐,判決周某返還剩余購貓款4500元,并按購貓款全額的三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435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說法:
購買寵物時可將健康標準等寫入書面協議
深圳法院提醒,消費者在網購寵物時千萬別被“萌照”沖昏頭腦,消費者在網購活體寵物時,務必將健康標準、檢測項目、違約責任等寫入書面協議,并對溝通記錄、檢測報告等關鍵證據進行截圖或公證,避免“口說無憑”。明確合同細節,提前約定具體檢測項目,為后續維權奠定基礎,完整保存交易聊天記錄、檢測費用支付憑證、診療記錄等,形成閉環證據鏈。一旦發現問題,第一時間要求商家出示檢測原始報告,若協商不成需盡快找平臺投訴或起訴。
鵬法君提醒,對于商家來說,靠“套路”做不成長久生意,寵物健康是交易的底線,擅自偷換檢測項目、偽造報告只會砸了自己的招牌;檢測機構資質、繳費憑證、報告原件等證據務必妥善保存,刪改記錄等同于“自斷生路”,踏踏實實按合同辦事、用誠信換信任,才是在網絡時代立足的長遠之道,任何僥幸心理都可能招致數倍于收益的法律責任。
網絡交易本質是“信任交換”,無論是寵物、食品還是其他商品,商家都需嚴守“如實告知”底線,消費者也應強化“事前防范+事后留痕”意識。當糾紛發生時,及時通過平臺投訴、行政舉報或司法訴訟維權,才能維護好自身的權益。
采寫:南都記者 吳靈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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