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南京旭某餐飲公司與其冷菜廚師劉某亮簽訂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約定劉某亮離職后2年內不得從事競爭性工作。劉某亮離職后入職其他餐飲店擔任冷菜廚師,公司遂起訴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0,000元并賠償損失9萬余元,同時索要此前支付的社保補貼4.9萬元。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亮日常工作僅為制作涼拌黃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公司既未證明其接觸核心技術秘密,也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兩審法院均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核心觀點為:不掌握商業秘密的普通勞動者,即使簽訂競業協議,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南京旭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劉某亮競業限制糾紛案》,入庫編號:2025-07-2-186-002)
二、競業限制的法定門檻:誰才有資格“被限制”?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明確將競業限制主體限定于三類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張萬軍律師指出,這一規定絕非空泛分類,其核心在于勞動者是否實質接觸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本案中,劉某亮作為基層廚師,制作的涼拌黃瓜、水煮毛豆屬于餐飲行業常規菜品,既非獨創技術,也未涉及配方加密流程。南京旭某餐飲公司未能舉證劉某亮掌握任何技術訣竅或管理機密,卻試圖用一紙協議剝奪其就業自由——這實質是將競業限制泛化為“全員枷鎖”。法院的否定態度警示企業:競業限制是保護商業利益的盾牌,而非禁錮普通勞動者的鎖鏈。
三、何為“商業秘密”?涼拌黃瓜夠格嗎?
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需具備三要素:秘密性(非公知信息)、價值性(帶來競爭優勢)、保密性(采取合理保護措施)。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分析道:“本案爭議的冷菜制作工藝,若真屬商業秘密,企業應舉證其獨創性及保護動作。但餐飲公司僅以‘烹調方法’等籠統表述主張權利,卻連劉某亮具體接觸了何種機密都說不清。”現實中,涼拌黃瓜等大眾菜品的制作屬于行業基礎技能,廚師憑通用經驗即可完成。法院的深層邏輯在于:當勞動者技能具有公共屬性時,企業不得以競業限制之名壟斷人力資源。這既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商業秘密定義的嚴謹適用,也防止企業濫用協議擠壓基層勞動者生存空間。
四、協議簽了為何無效?法律不保護權利濫用
即使拋開主體資格問題,本案競業協議仍存在兩大“硬傷”。其一,未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競業限制補償金是企業的核心義務,而南京旭某餐飲公司自認從未支付。張萬軍律師強調:“企業要求勞動者守約卻拒絕付費,如同要求對方無償戴鐐銬,違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其二,社保補貼條款的違法性。公司以“自愿放棄社保”換取現金補貼,實質是將法定強制義務扭曲為可交易利益。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保繳納具有強制性,此類放棄聲明自始無效。法院否定其追索權,正是對違法操作的矯正——企業不能從自身違法行為中獲利。
本案猶如一面鏡子,照見部分企業濫用競業限制的亂象:將基層崗位包裝成“涉密人員”,用格式條款架空法律,甚至以社保違法降低成本。法院的清晰裁判傳遞三重信號:一是嚴守競業限制主體法定紅線,防止協議泛化;二是司法審查聚焦“商業秘密”實質,杜絕空泛主張;三是堅決否定企業違法操作的反噬訴求。勞動者需謹記:簽了協議未必有效,關鍵看是否真正涉密;企業更應警醒:競業限制是例外而非常態,合規經營才是根本。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民商事律師團隊以"學術+實務"雙輪驅動,該團隊由一批長期從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實務處理的資深律師組成專業團隊,主要為公司提供各類商事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物權糾紛的訴訟代理法律服務,并針對客戶需要解決的專門民商事法律問題,提供專項的民商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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