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中標通知書送達,合同關系已然成立,拒簽書面合同需承擔百萬元違約責任。
2023年初,A建筑公司參與B開發公司某商業綜合體項目招標。經過激烈角逐,A公司以最優技術方案和合理報價成功中標。
B開發公司按程序向A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其中明確載明中標金額為人民幣5800萬元。
收到中標通知書后,A公司立即開始籌備施工團隊、訂購專項設備,并推掉了同期其他項目機會。
然而,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第二周,B開發公司突然通知A公司,稱因“公司戰略調整”,決定不再簽訂書面施工合同,項目將重新招標。
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故,A公司前期投入化為泡影,預期利潤損失巨大。公司負責人無奈表示:“我們嚴格按照招標程序中標,對方說不簽就不簽,我們數百萬元的準備費用和預期利潤該找誰承擔?”
一、中標通知書引發的千萬元索賠案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一方拒簽書面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近期處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深刻揭示了此類糾紛的法律本質。
A建筑公司憑借過硬資質和優化方案,在B開發公司商業綜合體項目招標中脫穎而出。2023年1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明確接受A公司的投標方案,并要求30日內簽訂書面合同。
A公司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立即開展施工準備:組建了35人的專業團隊,支付了800萬元設備訂金,并拒絕了同期三個其他項目的合作邀請。
然而,B開發公司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第16天突然通知A公司,稱因“內部戰略調整”決定終止該項目合作,拒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
面對B公司的單方面毀約,A公司直接損失已達450萬元,而項目預期利潤損失更高達1200萬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案件最終訴至法院。
庭審中,B公司辯稱:雙方尚未簽訂書面合同,合同關系尚未成立,其行為僅構成締約過失,僅需賠償A公司的實際準備費用,而非預期利潤。
A公司則主張:中標通知書送達后合同已成立,B公司拒簽書面合同構成根本違約,應賠償全部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二、法院裁判:拒簽書面合同構成違約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中標通知書送達后合同是否成立。法院最終判決B開發公司賠償A建筑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650萬元,其中包含1200萬元預期利潤損失。
裁判理由
合同成立時間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標通知書送達A公司時,雙方合同關系已依法成立。
書面合同的法律性質:《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的“書面合同”僅為對招投標文件內容的整合確認,而非創設新的合同關系。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已構成完整的書面合同形式。
拒簽行為的法律定性:B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已成立的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而非締約過失。
損失賠償范圍確定:違約賠償應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A公司為履行合同支出的450萬元屬實際損失;根據行業標準計算的1200萬元項目利潤屬可得利益損失,均應獲賠償。
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招投標活動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中標結果具有法律嚴肅性。認定中標通知書送達后合同成立,有助于維護招投標市場的秩序和誠信。”
三、法律分析: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解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問題在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本案裁判觀點與民法典合同編解釋的精神一致,對同類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1. 合同成立時間的法律認定
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投標文件構成要約,中標通知書則是承諾。《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承諾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中曾有觀點認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后合同才成立。這種觀點忽視了招投標文件的書面屬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共同構成了書面合同形式,完全符合《民法典》關于書面形式的要求。
2. 拒簽合同的法律責任辨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中標后拒簽書面合同的法律責任認定存在三種歷史觀點:
締約過失責任說:認為合同尚未成立,拒簽方僅需賠償信賴利益損失(如投標成本);
預約合同說:認為中標通知書僅成立預約合同,拒簽承擔預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說:認為本約合同已成立,拒簽應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四條明確采納了違約責任說,統一了裁判尺度。這一立場強化了招投標活動的法律嚴肅性,符合招投標制度的立法目的。
3. 損失賠償范圍的司法認定
中標后拒簽合同的損失賠償包括兩個層面:
直接損失:投標費用、準備履約的合理支出等實際損失。本案中A公司的450萬元設備訂金和人員組建費用即屬此類。
可得利益損失:守約方通過履行合同可以獲得的利潤。根據《合同編解釋》第六十條,可得利益損失可采用利潤法、替代交易法或市場價格法計算。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示,在建設工程領域,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可達項目金額的10%-20%。本案1200萬元利潤損失即是根據行業標準計算的可得利益。
4. 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并行
除民事責任外,拒簽方還可能面臨行政責任:
中標人拒簽: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沒收投標保證金;造成損失超過保證金的,應予賠償;行政監管部門還可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罰款。
招標人拒簽:除民事賠償外,行政監管部門可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四、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結合本案裁判規則和實踐經驗,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出以下風險防范建議:
強化招標文件條款設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雙方合同關系即成立,書面合同僅為形式確認”,避免爭議。
完善保證金制度:合理設置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確保保證金金額足以覆蓋可能發生的違約損失。
及時固定證據:中標通知書送達后,一方表示拒簽合同的,守約方應立即發函主張權利,并做好證據保全。
審慎確認中標: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完成內部決策程序,避免因內部原因導致無法簽約的被動局面。
科學評估違約成本:違約方可能面臨包括可得利益在內的全面賠償,違約成本往往遠超預期。本案B公司最終賠償額高達1650萬元,遠超其預估。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在招投標領域,中標通知書不僅是一紙通知,更是合同成立的標志。任何一方拒簽書面合同,都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某法院的裁判明確傳遞了一個信號:招投標活動具有嚴肅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送達即宣告合同關系成立。拒簽書面合同不再是“低成本違約”的選擇,違約方將面臨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在內的全面賠償。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指出,這一裁判規則極大地提升了招投標市場的誠信度,警示參與主體慎重對待投標行為,同時對建設領域的合同糾紛處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13918043509。
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俞強律師擁有13年豐富執業經驗,專注合同糾紛、公司法律事務及招投標法律實務研究,為多家大型建筑企業和開發商提供法律服務。在處理中標合同糾紛、違約賠償等復雜案件方面具有深厚造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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