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占理兒。
7月2日晚的大理,大展屯綜合市場路口的地面被一盞綠色投影燈照得斑駁。
3歲的小男孩在光影里蹦跳,他把地面的光斑當成了游樂場,隨后他躺在了光斑里,身上被光影覆蓋,像一層保護色。
幾分鐘后,一輛“中通快運”的貨車在這里左轉——而他平躺的位置,恰好是貨車右前方的視覺盲區。
在監控里,我們看到貨車前輪幸運地躲過孩子,右后輪卻沒那么幸運了。在碾過孩子身體的時候,車身猛地抖了一下。
司機甘先生也感受到這異常的抖動,立即跳下車檢查,發現碾壓到的是一名孩子時,他慌忙返回駕駛室拿來手機打了120。經過的路人,和兩名男童,都被這一幕嚇得不知所措。更讓人心痛的是,視頻里孩子的腳動了一下后,就癱軟了下去。
這場悲劇,孩子的離去固然心痛,但最刺眼的不是鮮血,而是圍繞“責任”的爭論:司機該不該為盲區里的意外負責?家長放任幼童獨自在馬路上玩耍,算不算失職?安裝那盞廣告燈的商家,也都被網友揪出來,甚至那名停下來卻沒有阻止的騎電動車的女子,都被人罵成了冷血無情。
我理解大家的心情,如果這些人都沒有犯錯,或者說沒有這么多巧合的話,那個幼小的生命就不會消逝。
被“冤枉”的司機,和“必須擔責”的無奈
甘先生是剛接手快遞站點的負責人,7月1日才到崗,2日晚上因為白天沒送完貨,想著“趕一趕就送完了”,結果出了事。事后他反復強調:“我按了喇叭、打了轉向燈,還踩了剎車,通過的速度也很慢”。
看到一個報道里某律師針對此事的說法,他說:司機視野盲區不是免責金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行人無過錯時,機動車一方要擔全責;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這讓甘先生自認為的“冤枉”顯得格外扎心——他沒有酒駕、沒有超速,甚至主觀上比誰都不想出事,但作為司機,他必須為“未盡到全面觀察路面的義務”買單。
持同樣觀點的還有云南的一位律師,他說:“事發路段不是高速,路邊有商鋪,司機本就該預見可能有行人或小孩。盲區里有沒有人?這是司機必須提前防范的事。”
可是專業人士的評論,得不到大眾的認可,許多人在看了視頻后,都十分同情甘先生,他作為駕駛員,可以說沒有犯下任何錯誤。
在監控的視角里,我們可能更加容易看到孩子躺在光影里,但在貨車駕駛位那個角度,想分辨出地面上是否躺著個孩子是很難的。這是大家同情甘先生的原因,因為很多人都是會開車,都能看出來甘先生通過路口時的謹慎。
網友們維護甘先生,是因為我們都知道這場悲劇里,孩子家長的責任最大。
3歲的孩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明明白白寫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更現實的是,一個幼童獨自在各種車輛通行的馬路上,從玩樂到躺下整個過程中,都見不到監護人的身影,家長疏忽是板上釘釘的。
我們都是父母,都會設身處地地聯想,父母可能也是開店的,忙碌中沒辦法時刻照看孩子。所以也有很多人說““孩子那么小,家長肯定也后悔死了”“誰能想到開車的司機看不到”——可現實是,馬路上機動車很多,而且誰都無法預料到,3歲的孩子會躺在光影里玩鬧。
這種情緒上的矛盾,大家爭論的本質:責任跟什么有關。
我覺得這事就像,你把錢包落在公交車上,被別人撿到,可能人家有事沒顧得上第一時間交到派出所,但你不能一上來就認為人家是小偷或者責怪人家想占為己有。
因為是你的過錯在先,而別人沒有明顯過錯。
再來聊聊那個綠色的射燈,很多人覺得它得負“連帶責任”。如果燈的亮度超標、位置不合理,導致司機視線被干擾,商家很可能要承擔不小的責任,畢竟如果沒有這個‘射燈’,孩子就不會在那里玩鬧、躺下。但反過來說,商家未必就能預料到會有3歲的孩子躺在里面。
法律對這種“間接責任”的界定非常模糊——證明“燈光干擾”和“事故發生”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
這讓我想起去年看過的一個案例:小區里一盞路燈壞了,老人夜跑摔斷腿,最后物業被判賠30%。法官說:“路燈不是直接致傷原因,但它是‘危險環境的制造者’。”
同理,廣告燈或許不是撞人的兇手,但如果它客觀上讓司機更難發現孩子,那它就是“危險環境的共犯”。
責任不是“找替罪羊”,而是給世界上把鎖
這場悲劇里,責任的認定很重要,但大家普遍認為,最不應該承擔責任的就是司機甘先生,責任最大的是孩子的父母,其次安裝射燈的商家,最后是那個沒有提醒司機的女電動車駕駛員。
就像甘先生說的:“我也是為人父母的。”他的內疚是真的,冤枉也是真的,雖然法律上的責任劃分還沒有結論,但是甘先生出于自責和內疚,支付了一些孩子死亡的費用,已獲得一些心安。
我在看了很多評論后,產生了一個疑問,大家都在討論責任,可咱們爭辯責任的目的是什么呢?
是一定要找出個人,為這事負責,賠償誰的損失?還是通過責任劃分,來對過錯方進行批判和警示?
就像我們理解甘先生,是因為很多人都是司機,體會過自己沒犯錯但不得不賠償的無奈;聲討孩子父母,因為很多人都是父母,看過很多父母失職給孩子造成的傷害;埋怨射燈商家,因為我們生活的環境,有太多人為制造的危險因素;批評冷漠的女電動車,因為我們看到躺在地上的老人,大都不敢扶但是知道那樣做不道德。
這樣一個匯集意外、失職、無心、冷漠的悲劇,讓眾多復雜情緒交織在一個幼小生命的離去上。責任,就成了咱們發泄情緒的窗口,咱們希望讓悲劇的參與者承擔責任,承擔應有的賠償。
可是,即便責任劃分了,認定了,賠償給誰呢?似乎遭受損失的只有孩子父母,我也理解他們痛失愛子的心。
但他們真的不配拿賠償。
換做是我,沒有盡到看管責任,害死了自己的孩子,我實在沒臉要那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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