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新聞,一名50歲男性參保人去世后,其生前累計繳納的30萬元養老保險金,家屬僅能領回8萬元。這一事件在社交平臺迅速發酵,大量網民對此表示強烈不滿,紛紛質疑現行社保制度的公平性,更有極端言論直指社保體系存在"騙錢"嫌疑。然而,這種情緒化的判斷是否客觀準確?我們需要從多個維度進行理性分析。
01 30萬去哪兒了?你繳納的養老金并不都是你的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中一個關鍵但常被誤解的事實是: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非完全歸屬于個人資產。這種認知偏差源于對"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設計的理解不足。本文將以月薪1萬元的職工為例,詳細剖析養老保險繳費的資金流向及其制度邏輯。
以月薪1萬元的標準計算,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總繳費比例為24%,其中用人單位承擔16%,個人承擔8%。按月計算,這意味著每月養老保險繳費總額為2400元。這筆資金在進入社保系統后立即被劃分為兩個獨立運行的賬戶: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1600元直接劃入社會統籌賬戶。這部分資金具有典型的現收現付特征,主要用于支付當前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這種設計體現了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贍養原則,即在職一代通過繳費供養退休一代,形成社會保障的良性循環。從資金屬性來看,統籌賬戶資金屬于社會共濟性質,參保人繳費后即轉化為公共保障資金。
個人繳納的800元則進入個人賬戶,形成參保人的專屬養老儲蓄。這部分資金所有權明確歸屬個人,采用積累制管理模式,退休后可按月領取。個人賬戶資金具有繼承屬性,參保人去世時賬戶余額可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這種設計既保障了個人權益,又增強了制度的激勵作用。
假設該職工持續工作30年(為簡化計算暫不考慮工資增長和利息因素),其職業生涯累計養老保險繳費總額將達到86.4萬元(月繳2400元×12個月×30年)。其中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約28.8萬元,而用人單位繳納的57.6萬元已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池。
這種分配結構清晰地表明:個人繳費中約三分之二的資金實際上承擔了社會保障功能,只有三分之一形成個人資產。因此,社會上流傳的"繳納30萬只能領回8萬"的說法存在嚴重誤導。這種說法的錯誤根源在于將全部養老保險繳費都視為個人儲蓄,而忽視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共濟本質。
02 "30萬變8萬"形成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為什么繳納30萬養老金去世后只能領回8萬?這個看似矛盾的現象背后隱藏著復雜的養老金計算規則。讓我們通過具體案例分析"30萬變8萬"這一說法的形成原因及其合理性。
一,老人去世后,家屬可以領取哪些錢?
我們先要搞清楚一件事,參保人員去世后,其家屬可以依法申領三類不同性質的待遇。第一類待遇是個人賬戶余額繼承,這部分資金真正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遺產",無論參保人員是在職期間還是退休后離世,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未支取完畢的余額,均可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第二類是喪葬補助金,這項待遇本質上是對喪葬費用的專項補貼,其計算標準相對簡單明了,通常為參保地所在省份,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各省市的喪葬補助金標準如下:
第三類是撫恤金,這是對遺屬的生活補助。撫恤金的計算方式較為復雜,主要取決于兩個關鍵因素:參保人的繳費年限和是否已經退休。對于在職人員,撫恤金標準為當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24個月不等,其中繳費年限達到30年即可獲得最高24個月的待遇;對于退休人員,則需按照在職時的標準計算,但每領取1年養老金就會相應減少1個月的撫恤金,同時設有9個月的最低保障標準。各省市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如下:
二,為啥"交30萬,只能領8萬"?從具體案例分析
第一個案例是退休不久就去世的情況。張先生60歲退休,擁有30年工齡,累計繳納養老保險約30萬元,其中個人賬戶部分約10萬元。按照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個人賬戶養老金按139個月平均發放,每月約719元。假設張先生在退休后兩年不幸去世,期間已領取養老金約1.7萬元。此時家屬可獲得的待遇包括:個人賬戶余額8.3萬元(10萬元減去已領取的1.7萬元)、喪葬補助金9010元以及9個月標準(約40545元)的撫恤金,三項合計約13.2萬元。這個案例中,雖然總繳費30萬元,但家屬實際獲得的金額確實遠低于繳費總額。
第二個案例是繳費多年但未退休的情況。李女士55歲病故,工齡25年,總繳費約25萬元,個人賬戶積累8.3萬元。由于尚未開始領取養老金,其家屬可獲得全額個人賬戶繼承8.3萬元,加上喪葬補助金9010元和最高24個月標準(約108120元)的撫恤金,總計約20.1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李女士雖然繳費年限比張先生少5年,但因未退休反而能獲得更高補償。
通過對比這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養老金返還金額存在顯著差異的主要原因:首先是退休狀態的影響。退休人員撫恤金會因已領取養老金而相應減少,而未退休人員則可獲得更高標準的撫恤金。其次是繳費年限的作用。案例中李女士25年工齡獲得的撫恤金反而高于張先生30年工齡的情況,這體現了制度設計中對未退休人員的特殊照顧。第三是地區差異因素。經濟發達地區由于人均可支配收入較高,相應的喪葬補助和撫恤金標準也會更高。
因此,很多人眼中的"30萬變8萬",通常是只計算了個人賬戶繼承部分,而忽略了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兩項重要待遇。若將三項待遇合并計算,大多數情況下家屬實際可獲得10-20萬元不等的補償。當然,即便如此,返還總額與總繳費之間仍存在一定差距,這正是養老保險"共濟性"特點的體現。養老保險制度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共濟機制,通過代際轉移和風險共擔來實現養老保障功能。
03 不能用"投資回報率"來衡量養老保險
許多人習慣用"投資回報率"來評估養老保險的價值,這實際上是一種認知偏差。養老保險本質上是一種保險產品,其核心功能在于風險保障,而非單純的資金增值。這種認知誤區源于人們將養老保險與銀行存款等理財工具混為一談,忽略了保險特有的風險分散機制。
從制度設計來看,養老保險采用現收現付制,具有明顯的代際互助特征。以具體案例說明:假設王阿姨65歲退休時個人賬戶余額為10萬元,每月可領取719元養老金。若她在76歲去世,累計領取金額約9.5萬元,基本與個人繳費持平。但如果她長壽至90歲,累計領取金額將達21.5萬元,遠超個人繳費。關鍵在于,當個人賬戶資金領取完畢后,統籌基金仍會持續支付養老金直至受益人去世,這正是養老保險防范長壽風險的核心價值。
對于早逝者看似"吃虧"的現象,需要從保險原理的角度理解。早逝者的繳費實際上用于支持長壽者的養老金支付,正如百歲老人可能領取遠超其繳費總額的養老金。這種機制與醫療保險的運作原理高度相似:健康人群的繳費用于幫助患病群體,不能因個人未發生理賠就要求退費。同理,購買車險后即便未發生事故也不會要求退還保費,因為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共擔。
因此,要正確理解養老保險的價值,需要突破"投資理財"的思維定式。就像購買健康保險不是為了"賺錢"一樣,參加養老保險的首要目的是獲得終身收入保障。這種保障雖然無法用投資收益率精確量化,但對個體生活質量和社會穩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僅從財務角度評估養老保險的價值是一種片面的認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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