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當事人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有三點關鍵內容必須看清楚,這是律師需要向當事人反復叮囑的核心要點。
首先,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必須經過辯護律師的確認。從第一次會見開始,律師就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若不是自己點頭同意,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無論對方是值班律師還是其他人員。曾有案例顯示,個別檢察院會繞開辯護律師,直接讓看守所內的當事人簽署具結書,甚至通過值班律師見證完成簽署。但自2021年12月相關規定明確后,這種行為已被禁止,有辯護律師的案件,必須由辯護律師在場見證簽署。律師有義務提前為當事人規避此類風險,確保其不會在未經律師確認的情況下簽署文件,從源頭避免陷入被動。
其次,必須明確量刑結果,堅決拒絕簽署空白具結書。認罪認罰具結書本質上是當事人、律師與檢察院之間的三方協議,就如同房屋買賣中的合同,必須明確核心內容。曾有家屬咨詢時表示,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未寫明量刑,甚至律師也不清楚具體刑期,這種“空白具結書”存在極大風險,相當于將量刑的決定權完全交給檢察院,對方可以隨意填寫刑期,當事人卻已簽字認可。實踐中,個別地區存在默認簽署空白具結書的情況,但這無疑是將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拱手相讓。律師必須堅持:具結書上的量刑必須明確,無論是幅度刑還是精準刑,都需填寫完整才能簽署,哪怕讓檢察官手寫補充,也不能容忍空白。
最后,要明確認定的量刑情節,避免檢察院事后“耍賴”。部分地區的具結書會列明從重、從輕、減輕情節及對應的量刑依據,但若遇到未列明情節的情況,需格外謹慎。例如,檢察院給出精準量刑卻未提及自首、立功等情節,后續在法庭上可能聲稱“已考慮相關情節”。對此,律師在與檢察院溝通時,應通過電話錄音等方式留存證據,明確討論過哪些情節、檢察院當時的態度如何。曾有案件在庭審中,檢察院否認協商時的意見,律師當庭播放溝通錄音,成功駁斥了其說法。此外,需與當事人溝通到位,使其清楚簽署具結書的后果,避免因被嚇唬而草率簽字,確保其在律師到場確認后再簽署,防止被誤導。
這些要點是實踐中檢察院、法院可能設置的“坑”,律師必須提前為當事人規避,確保簽署過程合法合規,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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