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劃清搶劫罪與搶劫違法行為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但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某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如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根據《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意見》第7條第3款的規定,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但是,對于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如何劃清搶劫罪與民事、家庭、婚姻糾紛的界限?
由于借貸或者其他財產糾紛而強行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索還欠款欠物的,因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屬于討債索物手段不當的行為,應當查明情況,妥善處理,不構成搶劫罪。
對于使用暴力搶走借條、意圖免除債務的行為,只要手段節制、被害人能夠通過民事起訴等手段進行適當救濟,原則上可不以搶劫罪論處,但惡性極大、嚴重侵害被害人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例外。
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還是民事、家庭、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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