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陜西華陰農(nóng)民周更亞攥著再審聽證通知書站在法院門口,指甲掐進紙里。這個曾被村民稱贊的“修路能人”,背負“罪犯”之名已整整六年。因在修路過程中售賣開山所得的花崗巖,他被判非法采礦罪入獄九個月。刑滿后他持續(xù)申訴,終于等來翻案曙光——這場聽證會吸引了全國農(nóng)民的目光,因為它的結果將直接影響無數(shù)鄉(xiāng)村的自救之路。
一、扶貧路如何變成犯罪現(xiàn)場?
2015年,華陰市竹峪村、匣上村、桃下村三村合并。一場暴雨沖毀了匣上村通往外界的唯一山路,三十多戶村民被圍困成孤島。村民老張說:“娃上學得繞三小時!”時任村委會主任周更亞主動攬下了修路重任。
修路手續(xù)一應俱全:
2017年9月,周更亞向鎮(zhèn)政府申請修路,獲批后取得華陰市財政扶貧項目開工許可證
經(jīng)安監(jiān)局、公安局協(xié)調(diào),2018年1月正式簽訂爆破協(xié)議開工
生死抉擇引爆危機:
修路中途突遭水務局叫停:“落石堵塞河道,立即停工!”清運碎石成了致命難題——原地堆放違法,運走則運費驚人。周更亞算過:“清一車石頭運費夠買三車新料!”
絕境中,他做出改變命運的決定:將3312立方米花崗巖變賣14萬元,全部投入修路,用于支付柴油費、爆破費。
二、九個月冤獄與44萬“天價石頭”
2018年8月16日,周更亞被刑拘。2019年4月,華陰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7.8萬元,沒收未售石料2961立方米。
判決背后的荒誕現(xiàn)實:
150萬修路費 vs 27.8萬賣石款:實際修路支出包括人工工資32萬、爆破費46萬、清運廢石28萬,賣石收入連零頭都不夠
44萬“破壞價值”的真相:水務局事后清淤支出42.9萬元,而周更亞若辦采礦證成本僅需萬元
關鍵定性矛盾:開采區(qū)既非禁采區(qū)也不是限采區(qū),僅為普通山梁
出獄后周更亞開始收集票據(jù)申訴,反復強調(diào):“爆破一噸石頭要花60元,賣出去才賺40元——我倒貼的買賣,咋就成了牟利?”
三、六年申訴終迎聽證,法庭激辯三大焦點
2025年6月11日,華陰法院再審審查聽證會成為翻案關鍵戰(zhàn)場:
1. 清理廢石=非法采礦?
律師易文杰當庭質問:“爆破后不清理石頭,難道留著砸死人?”水務局當年的責令通知書成為核心證據(jù)——不清運將威脅泄洪安全。
2. 牟利目的如何認定?
公訴方咬定國土資源部1998年復函規(guī)定“工程礦石銷售必須辦證”。律師邵克直指文件本意:“那是防偷礦的盾牌,不是殺修路人的刀!”復函針對假借工程盜礦行為,而周更亞每塊石頭都帶著修路泥印。
3. 最高檢案例成破局關鍵
律師當庭援引最高檢指導案例(鄔某存案):工程采挖礦石用于公益建設,不構成犯罪!這一判例直接沖擊原審判決基礎。
四、全國農(nóng)民都在等的答案
聽證會結束當晚,周更亞蹲在法院臺階上啃冷饅頭。身后國徽高懸,面前車水馬龍。他不知道判決何時下達,但手機已被全國同行打爆:
河南農(nóng)民老吳:“咱村修渠賣砂也被查了!”
云南村民小組長:“不敢動工啊,炸出石頭算誰的?”
湖南、四川村干部加微信鼓勵:“老周挺住!你這仗贏了,全國山村都有活路!”
一條法律漏洞正凍僵無數(shù)鄉(xiāng)村的自救熱血。當善意被定罪、奉獻遭懲罰,下一個挺身而出者會不會在國法與民生的夾縫中卻步?
五、遭遇冤判如何自救?周更亞案的三重啟示
1. 證據(jù)意識決定翻案可能
周更亞出獄后立即收集修路票據(jù)、審批文件,形成完整證據(jù)鏈證明資金用途。律師指出:新證據(jù)和程序違法是啟動再審的黃金鑰匙,尤其符合《刑訴法》253條“主要證據(jù)矛盾”或“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等情形。
2. 法律程序必須步步緊逼
上訴期(10日內(nèi)):最直接糾錯機會,不必糾結“是否真有錯”,認為不公即可啟動
再審期(6個月內(nèi)):圍繞法定事由精準出擊,如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檢察監(jiān)督(2年內(nèi)):法院駁回再審后,立即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3. 善用司法政策風向
周更亞案律師成功援引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契合當前“檢察護企”“檢護民生”專項行動導向。2024年陜西省高院工作報告特別強調(diào)“堅持人民至上,做實司法為民理念”,此類政策東風可成為翻案支點。
截至2025年7月,周更亞仍在等待再審判決。但此案已如巨石投湖,激起的漣漪遠超華陰山麓:當法律遇見困在山中的村民,當條文碰撞滾落路邊的山石,司法究竟要守護冰冷的證書,還是滾燙的民心?每一個關注此案的人都在等待答案。
而對蒙冤者而言,周更亞用七年堅守昭示:正義可能遲到,但絕不因沉默而來——唯有手握證據(jù)、腳踩程序、胸藏法理,才能在至暗時刻鑿出一線光明。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yè)高管,閱歷豐富,學養(yǎng)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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