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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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經過一審或者二審審理后,裁判發生效力,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申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刑訴法解釋》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法院會決定再審。如果是民事案件,如果經過再審,通常就不能再申請再審了。
那么,刑事案件經申訴再審后維持原判的,還能繼續申訴嗎?
刑事案件里,即使再審維持原審裁判,仍然可以繼續申訴。
《刑訴法解釋》第四百五十九條規定: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當事人申訴時,需要提交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在再審維持原審裁判的情形,雖然走了一個再審程序,但結果與直接駁回申訴沒有差別。當事人有權直接向再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提交下一級法院再審后作出的再審裁定書,上一級法院應當受理并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受理。
也即,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后,再審維持原審裁判,屬于經過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案件,上一級法院應當受理審查。
再次申訴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再審維持原判后再次申訴的案件,重點審查當事人是否提供了新的證據或新的理由。
如果新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或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等,法院通常會受理申訴并啟動審查程序。
在一些冤假錯案中,如 “張氏叔侄案”“聶樹斌案” 等,當事人或其家屬在再審維持原判后持續申訴,最終因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引起了司法機關的重視,案件得以重新審理并獲得改判。
二、除了新證據、新理由外,司法機關還會綜合判斷申訴的合理性。
這包括審查原審判程序是否存在嚴重違法情形,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剝奪當事人辯護權等;以及案件是否存在社會影響重大、涉及公共利益等因素。
如果申訴人能夠指出原審判程序中存在嚴重影響公正審判的違法問題,即便再審維持原判,也可能促使司法機關重新審視案件。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當事人指出原審庭審中關鍵證人的證言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起到關鍵作用,這種情況下,即便案件已經過再審,司法機關也可能因申訴的合理性而再次啟動審查。
周軍律師提醒,刑事案件經申訴再審后維持原判,當事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仍有繼續申訴的權利。雖然繼續申訴面臨諸多挑戰,但只要當事人能夠找到新的充分理由或證據,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表達訴求,就有可能推動案件得到重新審查,實現司法公正。
鑒于申訴程序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當事人在再審維持原判后繼續申訴時,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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