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起精神病人殺害年輕女性的案件,令人痛心不已。一位是24歲的女青年周某,16日晚8時,在回河北廊坊家中時,被患有精神病的謝某殺害。此前,我們已做過相關案例分析,此處不再贅述。
成都發生的一起精神病女患者殺害27歲女性的案件,具體經過如下:2024年6月9日13時許,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中航城小區,35歲的同小區住戶梁某某因精神異常,攜帶刀具在小區內無故敲門滋擾,隨后到達9棟1單元3樓305號房。該房住戶王某某察覺異常后,通過母親王某聯系小區物業,物業安排保安黃某某到場處理。
保安黃某某到場勸離梁某某時,王某某打開房門質問梁某某,二人隨即發生爭吵。聽到王某某稱要報警,梁某某被激怒,沖到305號房門口與王某某扭打起來。期間,梁某某用事先準備好的刀具對王某某的頭面部、胸部等部位連切帶捅十刀,王某某則用門廳擺放的陶瓷擺件擊打梁某某頭部數下。保安黃某某見狀上前制止,但未能成功,王某某隨后受傷倒地。之后黃某某撥打120、110報警,王某某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梁某某經公安民警同意后,隨父母自行駕車就醫。
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擊左胸部,導致左肺破裂,引發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且患有精神分裂癥,經評定,其對2024年6月9日的違法行為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
這兩起兇案中,精神病人無故殺人,性質極為惡劣。按我個人想法,行兇者應當被判處死刑。然而,現行法律規定,對于精神病患者需進行專業鑒定。若經鑒定確認其在實施行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屬于精神病人范疇,便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一旦被這類人無故殺害,受害者實在是冤枉至極。張律師,我認為法律或許需要作出調整,對于那些具有挑釁行為、存在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若其實施殺人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您怎么看?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我認為若案件性質惡劣,最高可判處死刑。在此要特別提醒大家,遇到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時,一定要盡量先行躲避。就像上述案例中的王女士,如果當時沒有開門,避免與梁某某當面對質,防止梁某某進入屋內行兇,或許就能躲過這場災禍。一個27歲的年輕生命就此消逝,實在令人惋惜。
現行刑法規定,在判定行兇者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依據《刑法》相關規定進行專業司法鑒定。若鑒定確認兇手在作案時因精神病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依據《刑法》第18條第1款,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需進行強制醫療。依據《刑法》第18條第3款,若鑒定顯示兇手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則需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
精神病患者殺人后,其監護人通常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個別極端情況下,若監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明知精神病人有嚴重暴力傾向且存在傷人風險,卻故意放任其外出,進而導致殺人后果,可能會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不過這并非典型的刑事責任追究。所以,我們看到,現行法律規定,精神病人殺人后也不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而是要根據精神病的狀態,對其進行刑事懲罰,但總的來說,比清醒狀態的故意殺人者殺人,判罰要輕不少。
但針對被害人無故被殺的情況,我認為法律還需進一步完善。比如規定對暴力傾向嚴重而實施殺人行為的精神病人,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這樣即使精神病人不判死刑而終身監禁,減少對社會的危害。同時,追究存在過錯監護人的刑事責任,以此遏制精神病人暴力殺人事件的發生,避免此類悲劇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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