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又能想到,欠信用卡不還,居然會攤上刑事責任,不但要繳納罰款,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信用卡作為一種常見的支付方式,深受人們喜愛,尤其是城市中的年輕人,手上基本都有一張或者幾張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我相信不少人也曾有逾期的情況,有的人還不上直接選擇躺平不還了,銀行最終也不得不把債權打包賣給不良資產公司!
但是,湖北某銀行卻選擇與信用卡持有人硬剛,硬是想把他送進監獄!
一、 案情回顧
2020年11月13日,湖北恩施的鄧先生在某股份制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額度為14萬的信用卡,隨后在明知自己負債累累且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把額度全部透支,并以“悅享卡”分期的方式辦理了60期分期還款。
2022年10月,在償還完第22期賬單后,鄧先生就停止了還款。在隨后的一年里,發卡銀行通過短信、電話、郵件等方式催收了22次后,持卡人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也未向銀行還款。
直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鄧某強惡意透支信用卡本金81770.54元未歸還。
2024年,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檢察院以鄧先生犯信用卡詐騙罪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判決:
1、鄧先生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2、責令被告人鄧先生退賠中國某銀行人民幣81770.54元。鄧先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25年5月,湖北恩施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將拘役時間調整為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其余判項均維持原判。
圖片來源于裁判文書網
二、經濟糾紛為何演變成了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鄧先生之所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是原因有兩點:一是惡意透支,二是有還款能力仍拒絕還款。
二審法院認為:鄧先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額透支,經發卡銀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另外,二審法院也認可鄧先生在接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知識援引:何為信用卡詐騙罪?
三、小編觀點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鄧先生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無疑,但是,X銀行、檢察院、法院的一系列看似合理合法的操作,是不是有一點矯枉過正了?
首先,持卡人真構成惡意透支嗎?既然銀行有這樣的業務,就應該做好風險管理,貸前不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事后甩鍋給債務人,銀行是不是也有一點責任?
其次,是否構成非法占用?每一個人遇到資金困難的時候,都想著借一筆錢來渡過難關,然后努力掙錢還債,這是人之常情。如果鄧先生主觀上是想要非法占有,何必要還前面的22期款項呢!如果債務人一旦還不上就涉嫌犯罪,那么房貸還不上、車貸還不上是不是也算非法占用?
第三,用刑事手段來解決民事問題是否真的恰當?持卡人欠款不還,銀行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達到還款目的,非得走到刑事程度嗎?放著那么多欠債幾億、幾十億的老賴不去處理,揪著欠款幾萬塊的信用卡持卡人不放,這樣真的合適嗎?
當然,我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是也希望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更有溫度一些,現在經濟環境不好,債務人也需要時間來緩解和調整,社會和諧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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