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生命重于泰山”、“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不能僅僅是一句口號,更應當體現在每一個具體事件的處理過程中。
另外,網絡流傳的一些標準、規范等貌似并不準確,本文進行了部分查證。
以下信息摘自廣鐵長沙客運段官方微博7月5日發布的“關于K1373次客車滯留東孝站的情況說明”。
7月2日20時28分許,金溫地方鐵路公司一貨物列車侵入下行正線,致K1373次客車機車脫線。 21時20分,車內溫度為31度左右(該數值與旅客自述有差別)。 22時04分許,3號車廂一名男性旅客擅自取下消防安全錘試圖砸車窗,列車工作人員上前勸阻未果,導致一塊車窗玻璃被砸破。為防止旅客跳窗發生意外,一名列車工作人員立即上前張開雙臂、攔在窗前,乘警及其他列車工作人員共同做好現場隔離防護。 23時11分許,列車空調恢復運行。列車停靠金華站后,鐵路公安對砸窗男子進行批評教育,車輛工作人員對破損車窗進行了修復。 經緊急處置,換掛機車后列車于23時27分恢復運行。
鐵路部門呼吁,如乘車過程中發生突發情況,鐵路部門將按照應急預案妥善處置,請廣大旅客聽從列車工作人員安排,共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以下為網友發布在網上的視頻
對于網友質疑的聲音,鐵路部門通過媒體也進行了回應。
點評:以公共秩序為名就可以漠視旅客的生命健康嗎?
點評:把旅客的健康作為“秩序”的代價,合適嗎?
點評:通風不暢、悶熱難耐,不是旅客的責任,如果由此引發旅客健康問題,是不是有違“生命至上”的原則?
對于這個事件,老頭想對中國鐵路總公司提出以下幾個建議:
一、正式公開向K1373次列車的所有旅客道歉
雖然7月2日晚上海鐵路局金華車務段通過其官方微博發布消息表示了深深的歉意,筆者認為過于敷衍。
旅客購票上車,就意味著明確承運人與旅客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已經成立并正在履行,這一點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異議。
對于火車晚點該不該賠償是一個公眾爭議的老話題,自1998年8月大連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全國首例因火車晚點旅客要求賠償的糾紛案以來,類似的案例就沒有中斷過。無一例外,從法院對每起運輸糾紛案的審理情況來看,都以旅客敗訴告終。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
列車運行時刻表就是鐵路運輸對時間的承諾——約定期間。
雖然《民法典》并無明確規定什么是合理期間,K1373次列車晚點約3個小時,顯然已經違背了約定期間的規定。
即使沒有賠償,也應當正式公開道歉!
六年前曾經有一起類似事件,旅客砸開了車窗,也得到了道歉。
二、盡快向全社會公開事故調查結果及各項應急預案
鐵路旅客運輸事關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事故調查的公開、透明是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關鍵因素。
K1373次列車事故的發生,顯然不是自然災害的結果。
另外,希望中國鐵路總公司把與旅客安全有關的應急預案對全社會進行公布,讓所有的人都做到心中有數。
三、反思并修訂與鐵路旅客運輸有關的標準和規程
人民日報2020年1月28日發表文章《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文章的第一句話就是“生命重于泰山”。文章強調,“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就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
中國鐵路總公司作為一個黨領導下的中央國有企業,無疑應當把社會責任放在第一位,自然就必須把旅客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
事故發生后,官方稱車廂內溫度高達31度,實際溫度可能更高。從視頻中可能看到,不僅是旅客,包括工作人員和乘警的衣服都濕透了,在這種情況下,老人、孩子和婦女的身體狀況可想而知。
如何體現“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筆者希望中國鐵路總公司盡快修訂相關的標準、規章、制度,以制度為保證來做到這一點,才能真正體現出責任擔當。
2017年6月19日,中國鐵路總公司曾經印發了一個《旅客列車空調失效應急處置辦法》(技術規章編號TG/CL214-2017),這個文件筆者查找不到,網絡流傳這樣一個截圖:
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旅客列車空調失效超過20分鐘不能恢復且列車不能維持運行時……作出……開窗的決定。
在這個文件中,開窗的前提“視車內溫度和旅客舒適度”過于含糊且完全基于個人主觀判斷,似乎并不恰當,應進行修訂。
再說了,應當由誰做出決定?是坐在空調辦公室的領導,還是濕透衣服的現場人員?還是說需要現場人員請示領導?
四、向社會公開明確旅客擁有緊急避險的權利
關于緊急避險,《民法典》中有如下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7號)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供齊全、干凈、整潔的服務備品。車站、旅客列車等公共場所應當內外整潔、空氣清新。
第四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自然災害、惡劣天氣、設備設施故障以及安全事故等對旅客出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依法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物品,并定期組織演練。
對于網絡流傳的下面一則信息,經筆者查詢,目前國內并無此項明確規定。
另外,網傳《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空調失效超20分鐘應開門或開窗通風,但本次處置延誤超2.5小時。
——據筆者查詢,《規程》中并無明確時間規定,或是地方性規定,有待進一步查證。
另外,筆者查詢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3號實際是《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網絡流傳的這個規則存在問題。
目前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并無旅客列車緊急避險的明確規定。
希望是因為筆者查詢的不夠全面,如果有朋友在官方網站查詢到相關規定,請留言指正。
五、對破窗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公開確認
依據《刑法》第二十一條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的法定要件在破窗旅客的行動中得到詮釋:
——現實危險:34℃密閉車廂內,多名乘客瀕臨中暑,兒童持續哭喊,成人自述“缺氧”;
——避險的不得已:乘客三次懇求乘務員開門通風被拒,無其他救濟渠道;
——利益權衡:一扇車窗的價值遠低于人的健康權乃至生命權;
——對象正確:損害對象為鐵路方(同時也是事故的責任方)的財產(車窗),而非危險制造者。
更關鍵的是,避險行為最終解除了危機——新鮮空氣涌入后,乘務員立即接管現場:有人清理碎玻璃,有人守衛破窗防止跳車。
這種處置方式如果得不到表揚,反而被“批評教育”,不利于在以后的同類事件中,真正做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附錄:
國家標準《生豬運輸管理技術要求》(GB/T 43168-2023)2023年9月7日發布,2024年4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6.3運輸要求中6.3.4條明確規定:
運輸過程中應保持車廂內的空氣流通。運輸途經地溫高于25℃或者低于5℃時,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豬應激。
相對于生豬運輸的這個標準,我們的鐵路旅客運輸的相關標準要求,是不是有點低了?
這個事件,有網友這樣評論。
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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