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1年7月,周某某駕駛無牌翻斗車逆向行駛,與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致李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周某某不顧阻攔駕車逃逸,其后更隱匿并變賣肇事車輛以逃避偵查。公安機關對其網上追逃長達八年,直至2019年才將其抓獲。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某負事故全責。雖然周某某親屬在訴訟階段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協議,總計賠償24.5萬元并取得諒解書,但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及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均未采納適用緩刑的意見。兩審法院最終以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法院明確指出,周某某無證駕駛、逆向行駛肇事后逃逸,長期隱匿且變賣車輛逃避責任,雖事后賠償并獲諒解,但其行為表明社會危害性大、悔罪態度不真誠,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6-1-054-003)
二、逃逸行為的惡性如何突破賠償諒解的“護身符”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當被告人已足額賠償被害人親屬并獲得諒解,是否必然可以“花錢買緩刑”? 法院的否定答案及裁判要旨為我們理解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節的嚴重性及緩刑適用的嚴格標準提供了清晰的法理邏輯。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指出,該裁判深刻體現了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過失犯罪中的精細化適用。
首先,“逃逸”絕非簡單“離開現場”,其本質是對法定義務的徹底背棄與危害的疊加。刑法第133條將“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明確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具有獨立的不法內涵。張萬軍教授分析道,法律苛以肇事者兩項核心義務:一是立即停車、救助傷者;二是保護現場、迅速報警配合查明真相。周某某的行為是對雙重義務的踐踏——其逃離直接放棄了救助可能,盡管本案被害人當場死亡,但此行為性質惡劣,更通過隱匿、變賣肇事車輛,系統性破壞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的基礎,人為制造案件偵破障礙長達八年。這種行為模式,顯著放大了事故引發的社會秩序混亂與司法資源損耗,其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強烈且持續,客觀危害遠超事故本身。法院認定其“不宜認定犯罪情節較輕”,正是基于對其整體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綜合評價,賠償無法抵消逃逸獨立構成的嚴重不法。
其次,賠償諒解是重要的量刑情節,但其作用存在“天花板”,尤其無法覆蓋對被告人主觀惡性和再犯風險的評估。張萬軍教授強調,本案裁判非常明確地劃分了兩種責任:賠償損失尤其是通過親屬代為賠償,主要履行的是行為人對被害方應負的民事責任,取得諒解反映了被害方情感創傷在一定程度上的撫平;而判處刑罰是國家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追究,核心在于懲罰犯罪、預防再犯。緩刑的適用有著嚴格的法定條件,除較輕刑罰要求外,關鍵在于“有悔罪表現”和“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周某某案發后長達八年的潛逃、積極毀匿證據的行為,清晰地傳遞出其對法律制裁的抗拒而非悔悟。直至被抓獲歸案,其始終缺乏主動接受處罰的意思表示。張萬軍認為,法院精準地洞察到,其事后賠償尤其是在已被抓獲面臨審判壓力下的賠償更多是家屬基于減刑目的的策略性行為,而非源于周某某本人真誠、自發的悔罪。因此,賠償諒解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但不足以支撐對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信任,從而無法滿足緩刑的核心要件——正如裁判所指出的“不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
再者,本案裁判要旨旗幟鮮明地樹立了司法導向:對惡性逃逸者,緩刑適用必須“慎之又慎”。法院在裁判理由中特別駁回了辯護人關于適用緩刑的建議,并提煉出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規則。張萬軍教授解讀認為,這則要旨的核心在于確立了“行為過程全面審查”原則。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判斷被告人是否“情節較輕”、是否“悔罪”,絕不能僅觀察其在法庭最后環節的表現如賠償、口頭認罪,而必須回溯審視其在整個事件鏈條中的行為選擇:肇事后是積極救助還是冷漠逃離?是配合調查還是毀滅證據?是主動擔責還是長期隱匿?本案中周某某在“事故發生后—被抓獲前”這一漫長時段內的系列行為逃逸、賣車、潛逃,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持續對抗司法的負面行為圖譜,充分暴露其較低的法規范意識和較高的規避制裁能力。此種情況下,即使其在“最后關頭”通過經濟賠償換取諒解書,也無法扭轉對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負面評價。法院最終判處實刑,正是對這種持續性對抗法律行為的嚴厲回應,向社會傳遞了“肇事逃逸代價高昂”的強烈信號,契合刑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雙重目的。張教授總結道,該案例猶如一把標尺,清晰丈量著“賠償諒解”在交通肇事罪量刑中的真實分量——它是重要的“減刑器”,但絕非突破法律底線的“通行證”,更不是消解嚴重罪責如惡性逃逸的“萬能解藥”。司法機關堅守“慎用緩刑”的立場,是對生命尊嚴的捍衛,也是對交通法治底線的堅守。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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