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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傳唯一住房也會被執行?快來了解一下
也迪律師解答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難問題一直備受關注。關于唯一住房是否可以被執行的問題,法律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在特定條件下,唯一住房同樣可以被納入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對此作出了系統性的規范。
首先,如果被執行人本人名下沒有住房,但其負有扶養責任的家庭成員,比如其子女名下擁有住房,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可以被執行的。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具體執行中會嚴格審查扶養關系的真實性,并參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關于家庭成員扶養義務的規定。若查實存在虛假申報行為,將可能追究相關人員的偽證責任。
其次,一旦法院作出有效的判決文書,如果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債務而將其名下的其他房屋進行轉讓,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其唯一住房也是可以被執行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這種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官可通過不動產登記信息聯網系統追溯五年內的房產交易記錄,確保執行程序的公正性。
第三,如果申請執行人能夠提供與當地廉租房屋保障面積相當的住房給被執行人,或者愿意按照當地平均租金支付5到8年的租金,以確保被執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響,那么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同樣可以被執行。實際操作中,法院會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經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并設立專項監管賬戶用于租金支付。對于特殊群體如老年人、殘疾人,執行部門還會聯合民政機構進行居住保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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