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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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單方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出具的書面意見,其性質僅是一份書面證據材料,并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采用私文書證的審查認定規則,并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和其他證據進行審核判斷。
那么,哪些情形下,單方委托鑒定意見也可作為定案證據呢?
最高院在《斯特蒂文特公司與安徽金星鈦白(集團)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對方當事人既未舉示足以反駁該意見內容和結論的證據,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該書面意見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院認為,
案涉《質量分析報告》是某乙公司自行委托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中科公司)出具的,原判決并未將其視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而是參照書證的質證規則進行處理,并結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實進行審核判斷。
考慮到出具《質量分析報告》的廣州中科公司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專業機構增補名冊》中的有權進行產品質量鑒定的專業機構,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
廣州中科公司對其鑒定對象選取的4臺汽粉機均系案涉《購銷合同》項下已實際交付至某乙公司的汽粉機,其中分別選取了兩次試運行涉及的合金襯板汽粉機、更換碳化硅襯板的汽粉機以及相對應未經使用過的2臺汽粉機;廣州某公司亦指派簽字專家薛某出庭,就該報告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并接受雙方當事人及法庭的詢問;
某甲公司雖然對該《質量分析報告》提出質疑,但既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報告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質等鑒定程序違法情形,也未舉出充足的證據反駁其內容和結論或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重新鑒定,原判決認為《質量分析報告》可以作為判定案涉汽粉機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據,該認定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周軍律師提醒,只要委托鑒定程序合法、機構及人員資質合規,且對方無法提供有效反駁證據,則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也可作為定案依據。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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