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夫妻同船渡
一朝反目成陌路
恨意扎根怨入骨
既往親情全不顧
賬目本已理清楚
又翻舊賬再起訴
告狀本想把氣出
褻瀆司法牢房住
基本案情
王某(男)與齊某(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感情不睦,王某因需償債,向齊某“借款”104500元,齊某恐日后離婚難以追討,遂要求王某出具借條,并特意將出借人寫成同母異父的姐姐陳某。后二人感情徹底破裂,為促使齊某配合盡快離婚,王某應齊某要求,于離婚當日償還齊某110000元,當王某索要借條時,陳某卻謊稱借條已丟失,同時交給王某一份由他人代書、他人捺印的收據,載明“收到王某104500元,已全部還清”。然而不久后,陳某在明知王某已經償還全部債務的情況下,為了給妹妹出氣,竟持原始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再次償還該筆借款。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陳某涉嫌虛假訴訟,隨即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陳某罪行迅速敗露。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其妹妹離婚后因對妹妹前夫王某心生怨恨,在明知王某已償還所謂“債務”的情況下,為報復王某,隱瞞債務已全部清償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再次履行債務,致使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的司法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構成虛假訴訟罪。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時,應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對于當事人陳述有疑點或者確系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涉嫌虛假訴訟罪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中,經當事人申請筆跡指紋鑒定、調取銀行相關憑證,法院依職權對原被告雙方提供的憑證來源進行詳細調查后,發現原告陳某涉嫌虛假訴訟,遂移交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查明陳某隱瞞債務已獲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行為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已構成虛假訴訟罪。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企圖借助司法權力達到自身非法目的,妨害司法秩序的不誠信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供 稿:清豐縣法院劉瑞珍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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