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瀟湘晨報記者從姜甲儒的家屬處獲悉,“姜甲儒被拐案”(即“山東4人入室搶嬰案”)的買家(也是“養父”)劉某強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因已過追訴期,被檢方做出“不起訴決定”。
姜甲儒的媽媽喬守芬告訴記者,不認同檢察院的決定,將進行申訴。喬守芬還表示,甲儒還是個孩子,此前已經因此事受到了17年的“摧殘”,且目前還在上學,希望社會各界對他少一些打擾,有事情可以和自己溝通。
△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
針對檢方對買主劉某強走出不起訴決定中涉及的追訴期問題,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進行了法律解讀。
一、追訴期認定核心規則
1. 法定刑決定基礎期限
根據《刑法》第241條,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追訴期為5年。本案中,劉某強的犯罪行為發生于2006年12月,至2024年1月案發已超過17年,顯然超出5年追訴期。
2. 追訴期限起算爭議
檢方認為:追訴期應從2006年收買行為完成之日起算,因未發現劉某強存在逃避偵查行為(如潛逃、毀滅證據等),故不適用《刑法》第88條的時效中斷規則。
生母質疑:劉某強通過虛假落戶(將姜甲儒更名為“劉某正”并落戶異地)可能構成“逃避偵查”,應啟動例外條款“中斷追訴時效”。
二、不起訴決定的法律依據
檢方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77條,以已過追訴期為由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屬于對程序權利的終結,非對實體犯罪的縱容。該決定符合現行法律框架。
三、申訴途徑與法律突破口
1. 申訴方向
時效中斷主張:根據《刑法》第88條,若證明劉某強為掩蓋犯罪辦理虛假戶口,故意逃避追責,則追訴期可從最后一次逃避行為(如2010年補辦戶口)起算。
時效延長例外:若存在未發現的關聯犯罪(如偽造證件罪),可重新計算追訴期,但需證據支撐。
2. 制度局限性反思
本案暴露追訴時效制度在拐賣犯罪中的缺陷:
長期隱蔽性犯罪的矛盾:收買方借助假身份長期掩蓋罪行,時效規則客觀上助長其脫罪風險;法律滯后性:刑法未對涉兒童犯罪的追訴期作特別延長規定(如強奸、殺人等犯罪則有特殊時效規則)。
四、司法實踐建議
1. 對生母的維權指引
可通過律師調取戶籍檔案、2006-2024年間劉某強的行蹤記錄,尋找“逃避偵查”的直接證據;可向最高檢申請啟動特別監督程序,以“涉及兒童權益重大社會影響”為由或有可能突破時效限制。
2. 立法完善方向
推動《刑法》修改:延長涉兒童犯罪時效:參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終身追責規則,將收買被拐兒童罪的追訴期延長至20年;增設時效中斷兜底條款:將“長期隱匿被拐兒童”行為納入時效中斷事由。
瀟湘晨報此前報道:
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孩(另案處理)得知被不起訴人劉某強和蘇某娥夫婦想抱養個男孩,產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
后曾某孩與呂某東、王某勇(以上二人另案處理)共同預謀此事并安排呂某東尋找合適的男孩。呂某東通過袁某貴(另案處理)得知肥城市王莊鎮后于村的姜某金家有兩個孫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金家附近踩點。
△小時候的姜甲儒和家人合影。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采用翻墻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姜某金家中,曾某孩、王某勇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金夫婦,呂某東進入堂屋西臥室將被害人姜甲儒從床上抱走后,三人離開。
次日,曾某孩、呂某東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姜甲儒賣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給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劉某正并落戶于濟寧市任城區。經鑒定,姜某、喬守芬是劉恩正生物學父、母親。
△姜甲儒媽媽激動得暈過去。
2024年1月18日,劉某強被抓獲歸案。
肥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劉宗強不起訴。
喬守芬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對檢察院的這一決定不認同,將委托律師發起申訴。目前姜甲儒正在讀書,拐賣案件的幾名被告人已開庭審理,法院還未做出宣判。喬守芬希望人販子付出應有的代價。
喬守芬認為,其他參與人員也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如劉某強的岳父參與了“買小孩”的談判和交易,曾某孩參與了偷搶小孩的行為,這些人都應該接受審判。目前,喬守芬仍在等待法院對幾名“人販子”被告人的宣判?!安荒芫瓦@樣放過他們,不然,我們滿世界找孩子,就像是小丑一樣?!?/p>
2025年4月2日9點30分,“山東入室搶嬰案”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曾某、呂某、王某、袁某共4人被控犯拐賣兒童罪。目前尚未發現宣判的相關信息。
瀟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實習生涂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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