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嬰案”迎來新進展。
7月8日,該案受害人姜甲儒母親喬守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山東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兩份不起訴決定書,認定該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蘇某娥、劉某強夫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因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決定對二人不起訴。
喬守芬表示,他們不服上述決定,正準備向泰安市檢察院申訴。
姜甲儒一方代理律師、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圣認為,該案被害人家屬在案發后立即報警,同日,肥城市公安局作出《立案決定書》。買家夫婦為逃避偵查,辦理假戶口,直至2024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蘇某娥、劉某強夫婦被抓獲到案,依法應該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人販子入室搶嬰,買家改名落戶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4名陌生人闖進山東泰安肥城市王莊鎮后于村喬守芬家里,暴力控制了2位老人,并抱走了她8個月的兒子姜甲儒。此后10多年,姜甲儒杳無音信,喬守芬也走遍全國多地,通過張貼尋人啟事、網絡直播等方式尋找孩子。
直到案發17年后,警方通過大數據比對和人臉識別技術,成功尋回姜甲儒。
經檢察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得知,蘇某娥和劉某強夫婦想抱養個男孩,產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隨后,曾某某與呂某某、王某某共同預謀此事,并安排呂某某尋找合適的男孩。
后來,呂某某通過袁某某得知,肥城市王莊鎮后于村喬守芬家中只有孩子爺爺奶奶姜某某夫婦,于是到附近踩點。值得關注的是,袁某某也是喬守芬的同村村民,兩家相距僅數百米。
案發當晚,曾某某、呂某某、王某某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采用翻墻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喬守芬家中。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婦,呂某某則進入堂屋西臥室,將8個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從床上抱走,后三人離開。
喬守芬提到,當時她和孩子父親在外地,上述幾名人販子為了作案拉斷全村電閘。孩子被搶走后,爺爺奶奶想尋求幫助,家里大門也從外面被反鎖。此事也讓這對老人陷入自責和愧疚,后來,姜甲儒的奶奶哭壞了眼睛,爺爺也在幾年后病重去世。
資料顯示,案發次日,曾某某、呂某某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姜甲儒賣給蘇某娥、劉某強夫婦。后來,劉某強夫婦給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劉恩正,并落戶于濟寧市任城區。
經鑒定,姜磊、喬守芬是劉恩正的生物學父、母親。
2024年1月,搶走姜甲儒的被告人曾某某、呂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分別被抓獲歸案。隨后,泰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拐賣兒童罪,對4人提起訴訟。據了解,4名嫌疑人在該案被捕前均有案底。
今年4月2日,該案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圖/視頻截圖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買家 受害者家屬將申訴
姜甲儒被尋回后,2024年1月,買家蘇某娥、劉某強也被抓獲歸案,并被取保候審。
2024年7月,肥城市公安局以蘇某娥、劉某強夫婦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向肥城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根據李圣提供的材料,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蘇某娥、劉某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已過追訴時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檢察院決定對蘇某娥、劉某強夫婦不起訴。
肥城市人民檢察院提到,被害人如果不服上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泰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完全沒想到是這個結果。”喬守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們不服上述不起訴決定書,正在與律師準備材料,向泰安市檢察院申訴。
喬守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今年4月,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涉嫌拐賣兒童罪的4名人販子時,他們就曾在庭審中提出,買家蘇某娥和劉某強夫婦、蘇某娥的父親和曾某某妻子等人均構成犯罪,都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有證據,之前也遞交了材料。檢察院回復在處理,這個事很惡劣,會依據法律進行判決。”喬守芬說。
喬守芬表示,姜甲儒被搶走后,他們一家人的命運被改變,而在他們身后,還有很多尋親家長。因此他們一家人一致認為,無論是搶走孩子的人販子,還是買家,都應得到法律的嚴懲。
“我們不會放棄追究買家的責任。”
律師:立案后買家逃避偵查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入室搶嬰案”買主夫婦被認定已過追訴時效不起訴的消息傳出后,部分網友認為,追訴時效不應成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免罪金牌”。
中國新聞周刊檢索裁判文書網及公開報道發現,過往拐賣兒童案件的審理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養父母很少被判刑,又或承認了罪行,但被認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彭新林曾向媒體提到,2015年表決通過并于當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彭新林稱,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也少有被判刑的情況,主要是犯罪情節較輕,有的養父母對被拐的兒童也挺好,產生了很深的感情,這種情況下也沒有判處刑罰的必要性。
對于一些多年前的收買行為,是否受追訴時效限制的問題,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辯律師趙良善分析,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五年。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追訴期為五年。
但從刑法第八十八條條文內容來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應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具體到姜甲儒案件,要判斷買家蘇某娥、劉某強夫婦行為是否符合該條款,關鍵在于是否同時滿足“司法機關已立案偵查”和“行為人實施逃避偵查行為”兩個條件,且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核心問題是,買家簽買賣協議并給孩子辦假戶口,是否發生在司法機關偵查之后。”趙良善說,如果其上述行為確實發生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之后,則構成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仍應追究其刑責,反之則不然。
喬守芬稱,案件發生于凌晨,案發后他們家屬立即報警,當地警方也予以立案。而買家蘇某娥、劉某強夫婦在沒有姜甲儒身份證明的情況下,搬家到另一城市,并為其辦理了假戶口,“這種做法就是為了逃避偵查”。
李圣也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此前證據已查明,姜甲儒被搶走次日,買家蘇某娥、劉某強夫婦還與賣家簽了協議,他們認為,蘇、劉夫婦明知孩子來路不明,此舉正是為了逃避責任。
“既然當天就報了案并且得到受理,買家后來還存在逃避偵查的情況,就應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李圣說。
作者:王春曉
編輯:胡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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