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注意事項,法律、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已經很詳細了。再去重復那些冗雜的列舉式規定,比如:不得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不得串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等等,既無意義,更因沒有抓住根子而無法對實踐提供有效指導。
老百姓需要的是行動指南。在這個指南上,采用列舉的方式,告訴他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必然掛一漏萬。比如:任何法律規定都有兜底條款,使勁洪荒之力做再詳細的列舉,也無法涵蓋實踐中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
如果再考慮到對法律規定理解不一致、對法律寬嚴有掌握空間這一普遍情況,被列舉的每個具體情形,又都有無窮無盡的解釋和運用,試圖通過列舉而窮盡實踐情形的做法就更顯徒勞。比如:一條雙向車道,左側路是北京市海淀區,右側路是西城區,站在馬路中間,或者開車掉頭,算不算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算不算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掌握的嚴一些,可以算;掌握的寬一些,當然不算。是寬是嚴,就屬于法律中專門給辦案機關預留的自主掌握空間。
前面我講的比較正統,沒有跳出理論解說,回歸到老百姓的說話方式中去。更不符合我作為裝B另加“資深慣犯”的氣質。那就再舉一個關于取保候審期間,紙面上的法與實踐做法不完全一致的例子。
比如:對“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這種情形如何掌握和執行。2012和2018年兩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公安部都隨后修改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這個部門規章。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間,離開居住的市縣,要經批準。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如何掌握刑訴法上述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由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到公安機關登記報告。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這與法律的規定不大一致。依照法律規定,該是報批制、一事一批、無事不登三寶殿。但根據"程序規定(稿)",變成了定期登記。”與此相反的意見又提出:“像北京這種地方,人口太密集,案件量太大,事事報批,根本忙不過來。不如讓他們來定期登記。”現在在各個省至少在市一級范圍內,對于是報批還是登記,如何報批,是發個信息打個電話就可以還是必須提交書面申請,掌握的都不大一致。有的地方執法更人性化一些,給辦案民警打個電話或者發個微信即可;有的地方掌握嚴些,要專門到辦案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有的地方更忙一些,要求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到辦案機關登記。還有更多的地方,取保候審期間基本沒人管。
上面講的這些情況,既有法律醞釀和配套規定征求意見時的考慮,也有實踐中的復雜做法。看起來很復雜,而這,還只是我一個人的列舉。如果讓大家都來列舉,復雜程度和多樣做法,定會超出想象。
法律規定很復雜、法律理解很復雜,對法律的掌握很復雜。但在這三個“復雜”縱橫交錯的局面下,總結出取保候審期間注意事項的規律,并不復雜。
那就是:少嘚瑟,別惹事。
道理是很簡單的。違法犯罪是因為惹事攤上事了,能取保說明事不大,“死孩子放屁,有緩兒”。取保出來以后,所有的注意事項,包括離開須報批,不得串供、逃匿、偽造證據等等,都是叫你別再重新惹事。若用高大上的犯罪學理論包裝,可以將上面的道理換另一套話語體系:“犯罪是個人針對社會的斗爭,本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與社會隔離。但考慮到犯罪性質、人身危險,以及長期隔離不利于重新回歸和融入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因素,將其放在社會上改造的同時進行適當監管,更符合當代刑事司法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理念和趨勢。同時也是法治文明和法治進步的表征”。“但如對社會造成新的危險,先有前犯再有后險,即可進行逮捕。”
對于取保期間的注意事項,“少嘚瑟、別惹事”是綱,法律的列舉是目。抓住剛,才能理清目,從而綱舉目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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