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赤峰市前公務員梁某因故意傷害罪獲刑,緩刑期間仍在單位工作5年多才被開除。單位隨后起訴,法院認定其構成“不當得利”,判令退還工資41萬余元。
有人質疑,梁某在緩刑期確實工作了多年,怎么會是不當得利?法律界人士指出,公務員一旦被判刑,依法應開除并停發工資,相關規定屬于“特別法”,專門適用于公務員,優先于勞動法。換言之,隱瞞刑事處分繼續上班領取薪資,其性質并非普通勞動糾紛,不能“同情心泛濫”。
梁某“潛伏”單位5年之久,也暴露出人事管理存在漏洞。公務員被定罪后,法院是否應將判決送達單位,目前《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雖有相關規定,但并未完全落實執行。此案提醒有關方面,應完善信息通報與核查機制,杜絕“帶薪服刑”的荒唐情況。
編輯: 衛思冰
責編: 樊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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