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南方周末記者翟星理發表了一篇報道文章《一人蒙騙65萬名男性?電詐漩渦中的375名女主播》,看完這篇文章,我認為這是典型的“遠洋捕撈”。
出于利益的驅動,而違法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這種趨利性異地執法,在法律圈被稱為“遠洋捕撈”。
01
先說管轄的問題。
本來雞西市與這個案件一百八十個竿都子打不著的,根據媒體的報道,本案的案發,來源于一名叫做宗某的被害人報案,宗某稱被詐騙,雞西市警方幾天后受案、立案,并成立專案組。
雞西市警方如此積極并高度重視的態度讓人目瞪口呆,因為一般情況下,警方對這種報案別說成立專案組了,連立案都不會,不信你們那些在平臺被騙的去試試,看看警方有沒有如此重視。
法律明確規定,刑事案件應由犯罪地(含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轄。本案中,樂播公司注冊地、服務器架設地、運營決策地、資金結算地均在深圳,可雞西市僅有一名報案人(且可能涉嫌釣魚執法),無實質犯罪連接點,雞西市警方以“被害人宗某報案”為由主張管轄權,屬強行進行關聯、人為制造管轄連接點。
另外,2025年3月印發的《公安機關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轄規定》第一條中明確規定:“犯罪地涉及多個省份的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并層報省級公安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主要犯罪地是指企業犯罪活動組織、策劃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動實施地。犯罪地分散,主要犯罪地不明確,特別是受害人為不特定人員或者參與人數眾多的網絡犯罪,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在本案中,僅2名雞西市被害人(占比不足1.25%),其余受害人分散全國,雞西市既非犯罪行為發生地,也非犯罪結果主要波及地。以大約百分之一的結果地關聯強行啟動管轄,實際上是利用“被害人所在地”管轄的惡意擴張。
因此,雞西市警方對本案是沒有管轄權的,為了利益,強行進行管轄,不但跑深圳抓捕公司高管、股東及平臺用戶,同時凍結了數百萬的資金及數套房產。
如果縱容雞西市警方這種管轄濫用很有可能導致任何地方均可借零星報案對異地企業進行“遠洋捕撈”。
02
本案中,法院認定的犯罪數據非常的荒誕。
雞東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判決書顯示,蘇某花一人就詐騙了將近65萬人。法院認定,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蘇某花使用8個賬號,虛構地理位置、姓名、單身等信息,讓男性用戶誤以為可以線下見面,誘使649892名男性被害人充值587542.76元,與平臺分成后非法獲利440657元。按法院認定,蘇某花在不到四年的時間內詐騙將近65萬名男性,即便蘇某花全年全天候在線,折算下來她平均每天都要成功詐騙460.9人。
這不是最荒誕的。
雞西市一個基層法院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的判決書認定:2019年7月,任某靜就誘騙19230名男性被害人,非法獲利101716元。任某靜犯詐騙罪獲刑一年,緩刑二年。折算下來,即便任某靜全天24小時無休,她平均每天成功詐騙的人數也不低于641人。
“日均詐騙641人”,這個數據非常的離譜,按24小時不吃不喝不睡覺計算,她必須在2.24分鐘完成1單,鎖定目標、營造戀愛感、編造借錢理由、收款拉黑,如此高效神速,恍惚中,讓人有種超人附體的錯覺。
腦洞大開的我,腦子此時閃過這樣的場景:
當公訴人宣讀“日均詐騙641人”時,法庭地板上突然出現一團黑影,
法官:“傳被告人任某靜!”
黑影:“我在1919個平行宇宙同時行騙,傳哪個我?”
這個數據也不符合經濟學規律,任某靜詐騙19,230人賺101,716元,相當于人均創收5.29元。平臺抽25%后,任某靜時薪只有=11.6元/小時,遠遠低于深圳最低工資26.4元/小時。
這究竟是詐騙還是做慈善?
雞東縣公安局2025年確認的被害人僅160人,可與判決書認定的百萬級被害人相差太懸殊,數據造假的痕跡非常明顯。
03
本案存在嚴重的違法分案。
本案指控邏輯為:公司組織詐騙+用戶具體實施,屬典型必要共同犯罪。但雞西市警方將375名用戶分散至9個基層法院審理,354人判處緩刑(占比94.4%),而4名高管單獨起訴。此舉人為割裂共同犯罪關系,使高管被提前定性為“主犯”,剝奪其質證權。分案導致女用戶判決書中直接引用未審高管“主犯”身份,形成“未審先判”。
如果全案合并審理(總指控金額9100萬元+65萬人),將暴露嚴重的數據造假:
任某靜“詐騙”19萬人僅獲利10萬,單客價值0.53元;
蘇某花“詐騙”65萬人獲利44萬,單客價值0.68元;
真是職業詐騙犯不如乞丐收益,只有分案才能保住謊言不破。
如果全案合并審理,涉案總額9100萬元,有的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依法應由中級法院管轄,基層法院無管轄權。可分案后各用戶涉案金額被稀釋,使基層法院獲得“合法”審理權,分案實質是降低審級規避上級監督。
04
本案中,我認為樂播公司不構成詐騙。
樂播公司的付費聊天模式(男用戶充值、女用戶提現、平臺抽成25%)是行業通用模式,與涉詐平臺有著本質區別:1、無虛構服務:文字/視頻聊天真實發生,用戶明知付費規則;2、無系統詐騙指令:平臺規則要求實名認證,對違規用戶封禁,盡到基礎審核義務。
檢方指控“開發目的即詐騙”需證明平臺存在系統性教唆詐騙的行為,但付費聊天、虛擬禮物分成是社交行業通用模式(如探探、陌陌),本身不違法。而且樂播設有用戶審核及封禁規則(如涉詐賬號處理),用戶虛構信息屬個人行為,平臺未組織培訓或編寫腳本。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本案中男用戶充值獲對等的服務(聊天、禮物),財產并未受到損失。
個別女用戶虛構信息屬個人行為,平臺在獲知后應承擔民事連帶責任,但不符合《刑法》詐騙罪“單位主觀故意”要件。若按此邏輯,電商平臺(如拼多多)、社交軟件(如探探)均可能被卷入刑事風險。
05
雞西市警方選擇性強調本地報案(2名被害人),卻繞過深圳管轄機關直接控制企業高管,與公安部2025年專項整治中批判的“擅自異地抓捕、謀取經濟利益”行為高度吻合。更異常的是,在同類商業模式普遍存續的背景下,唯獨樂播公司被定性為詐騙,原因是涉及地方財政驅動,本案涉案資金超9100萬元,雞西市警方通過跨省查扣可獲取巨額返還。
毋庸置疑,“遠洋捕撈”對于民營企業造成的破壞與損害是毀滅性的,因此中央為了保護民營企業,中央高度重視異地逐利性執法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破壞,已嚴令禁止“遠洋捕撈”式辦案。
公安部早就在2021年專門發布《公安機關禁止逐利性執法“七項規定”》,第六款明確規定:嚴格履行異地辦案協作手續,落實歸口接收、審查要求,健全案件管轄、定性處理等爭議解決機制,禁止違規違法爭搶有罰沒收益的案件管轄權。
可雞西市警方頂風而上,無視相關規定,對深圳的樂播公司進行“遠洋捕撈”,這種行為,是財政逐利驅動下對法治的踐踏:以分案切割共同犯罪、以虛構數據掩蓋證據缺陷、以管轄權濫用實現罰沒創收。
用天文數字的“被害人”證明跨省管轄“必要性”,用稀釋后的個案金額維持基層法院審理權,可是,當一份判決書需要被告人每日詐騙641人都無法自圓其說時,法律已經淪為地方利益的魔術道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