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幫忙”辦理了“借名過戶”手續,但實際車主不明原因連人帶車“消失”了,而今,車輛在外地違章,中介犯了難……
基本案情
甲某系二手車中介。2023年8月,乙某受征信影響無法辦理貸款事宜,遂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豫X汽車過戶至甲某名下,但車輛仍由乙某占有使用。后乙某放棄貸款事宜,甲某多次通過微信、電話催促乙某將車輛過戶至其名下,乙某承諾辦理,但始終未辦理過戶手續,還連人帶車“消失”了,引發后續違章、出事故等問題。作為名義上的車主,甲某犯了難,認為對自身工作生活、個人信用都造成了影響。2025年5月16日,甲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確認車輛歸乙某所有,乙某配合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內容。
審理情況
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乙某因貸款事宜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豫X汽車過戶至原告甲某名下,但車輛并未交付,仍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系該車實際所有人,經多次催促,被告雖承諾辦理過戶手續,但遲遲未能辦理,以上事實有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材料在卷為證,原告甲某要求確認案涉車輛系被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2025年6月4日,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甲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車輛“借名過戶”看似互惠互利,實則暗藏交通事故、債務、車輛管理、保險理賠、貸款和信用等潛在風險和隱患,本案中,甲某作為車輛的名義車主,本想“幫忙”同時賺個外快,未曾想,后續面臨車輛違章、出現事故等麻煩,進入了一條暗藏危機的“險途”!建議公眾應增強法律意識,明晰個人信用與法律責任邊界,堅決拒絕盲目借名、幫貸。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席 靜 周媛葉)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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