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和互聯網的發展,有一些高新企業因為某些原因可以采取遠程辦公或者居家辦公的模式。
網友咨詢:
如何認定居家辦公期間的加班?
趙文秀律師解答:
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居家辦公期間,勞動者工作與生活難免混同,具體如何認定有效工作時長及加班情況應根據個案分析。加班行為認定主要把握:“加班”行為是否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加班”內容是否屬于本職工作的延伸;“加班”本身是否出于法定或勞資雙方約定,而非單方面強制加班、主動加班。
趙文秀律師補充: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個小時,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趙文秀律師
上海方銳(商丘)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擅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糾紛、離婚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等案件, 未來繼續在律師領域深耕, 以法律為盾當事人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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