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多元解紛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陸續發布全市法院多元解紛典型案例,展示、宣傳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方式的優勢特點和工作成效,為人民群眾尋求多元的解紛方式提供指引,為人民法院、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提供可推廣、可借鑒的典型經驗。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楊某通過網絡平臺從某商貿公司店鋪購買火山石豬肉烤腸,收貨后發現是雞肉豬肉混合腸,不是某商貿公司廣告宣傳的火山石豬肉烤腸,認為某商貿公司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向其作出貨款額的十倍賠償,故向召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方法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召陵區人民法院將案件委托給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組織受理后,考慮到案件涉及虛假廣告、侵權認定等專業問題,指派退休法律工作者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仔細研閱案卷材料,梳理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三個方面:1.某商貿公司是否存在虛假宣傳;2.楊某是否屬于相關法律規定的消費者;3.如侵權事實成立,賠償額如何計算。圍繞上述爭議焦點,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取得聯系,充分了解雙方調解意向,并針對性開展調解工作。某商貿公司提出三點意見:一是涉案平臺上產品宣傳內容已整改;二是在發貨前電話告知過楊某缺貨情況,楊某同意后才發送的案涉混合腸,故侵權行為不成立;三是楊某不屬于普通消費者,收貨后就產品種類問題不做交涉、不要求退貨,直接起訴索賠。對此,調解員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就某商貿公司提出的觀點進行認真分析和詳細釋明,認為某商貿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同意由火山石豬肉烤腸更換成案涉混合腸,依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某商貿公司存在發貨食品與宣傳食品不符的侵權行為。調解員基于專業知識作出的判斷,使得某商貿公司不再否認侵權事實,但對賠償金額不予認可,認為楊某存在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研究購買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火腿腸質量通則》有關產品命名的食品以獲得“10倍價款賠償”的行為,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但某商貿公司表示為減少企業困擾,同意貨物不再要求退還、支付部分賠償金額。但該賠償金額與楊某的預期差距很大,為了促成糾紛實質性化解,調解員向某商貿公司和楊某多次耐心釋明調解階段和解與案件進入正式審理程序的成本差異,楊某考慮到異地訴訟不便,某商貿公司則不想被訴累困擾影響公司發展,雙方均作出了讓步。
處理結果
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某商貿公司主動支付了賠償款,楊某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通過網絡宣傳銷售食品引發的侵權糾紛。針對目前多發頻發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退休法律工作者作為調解員,能夠充分發揮其專業優勢,準確判斷消費者主體資格及侵權事實,對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具有積極意義。調解員通過為雙方當事人制定詳盡的調解方案,向雙方當事人析明案件進入正式審理程序所要付出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金錢成本,有助于當事人衡量訴訟成本與接受調解方案之間的利弊,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案結事了,節約了審判資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