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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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最高院:駁回最高檢抗訴,未盡增資義務公司發起人未參與也應擔責》寫到,最高院認為,公司增加注冊資金是擴張經營規模、增強責任能力的行為,原股東約定按照原出資比例承擔增資責任,與公司設立時的初始出資是沒有區別的。公司股東若有增資瑕疵,應承擔與公司設立時的出資瑕疵相同的責任。
但是如果債權是增資前產生的,能以此后增資行為瑕疵要求股東承擔相同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南通開發區富馬物資公司申請執行深圳龍崗電影城實業有限公司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復中明確:
股東的增資瑕疵行為僅對公司增資注冊之后的交易人(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公司增資前與之交易所產生的債權,不能要求此后增資行為瑕疵的股東承擔責任。
最高院認為,
公司增加注冊資金是擴張經營規模、增強責任能力的行為,原股東約定按照原出資比例承擔增資責任,與公司設立時的初始出資是沒有區別的。公司股東若有增資瑕疵,應承擔與公司設立時的出資瑕疵相同的責任。
但是,公司設立后增資與公司設立時出資的不同之處在于,股東履行交付資產的時間不同。正因為這種時間上的差異,導致交易人(公司債權人)對于公司責任能力的預期是不同的。股東按照其承諾履行出資或增資的義務是相對于社會的一種法定的資本充實義務,股東出資或增資的責任應與公司債權人基于公司的注冊資金對其責任能力產生的判斷相對應。
本案中,南通開發區富馬物資公司(以下簡稱富馬公司)與深圳龍崗電影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崗電影城)的交易發生在龍崗電影城變更注冊資金之前,富馬公司對于龍崗電影城責任能力的判斷應以其當時的注冊資金500萬元為依據,而龍崗電影城能否償還富馬公司的債務與此后龍崗電影城股東深圳長城(惠華)實業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惠華集團)增加注冊資金是否到位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
惠華集團的增資瑕疵行為僅對龍崗電影城增資注冊之后的交易人(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富馬公司在龍崗電影城增資前與之交易所產生的債權,不能要求此后增資行為瑕疵的惠華集團承擔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股東是否要對出資瑕疵行為擔責,需要區分公司注冊資金變動是否影響債權人對g公司責任能力的判斷,沒有影響的,股東不擔責。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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