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化發展的日新月異,微信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成為使用最普遍的社交平臺。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中,微信證據也已經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案件審理當中。
網友咨詢: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
王華勇律師解答: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在訴訟中,證據就是根本,把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無法提供的,則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如果手機換新或者存儲空間不夠了,可以提前在計算機上備份一份聊天記錄。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需要將語音轉換為文字,然后截圖打印,微信聊天記錄中包含視頻的,需要提前將視頻刻錄到光盤中提交給法官,提供圖片微信記錄時,一并提供圖片記錄前后相關的聊天記錄。
王華勇律師補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王華勇律師
華商(合肥)律師事務所事業合伙人,能源與儲能專業委員會主任,安農大法學系客座教授。
團隊擅長:公司治理與合規;股權糾紛;經濟與合同糾紛;勞動工傷;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其他民商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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