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呼和浩特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計劃安排,《呼和浩特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正草案)》擬于2025年8月底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對該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4年8月8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工委辦公室。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新華東街1號黨政辦公大樓
郵政編碼:010010
聯系電話:0471-4806041
0471-4806029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7月9日
呼和浩特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二條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工會均適用本辦法。”
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將“事業單位”后增加“社會組織”。
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將“企業、事業單位”改為“有關用人單位”。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工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
工會應當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三、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承認工會章程,依法都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在新建六個月內依法建立工會,并提供工會開展活動和辦公所需的場地、人員、經費等保障。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指導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推進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工會組織建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加入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的工會,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加入勞務派遣單位的工會;勞務派遣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可以申請加入用工單位的工會。”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各級工會要牽頭抓總,各級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組織推進機構要加強分類指導,推動形成工作合力。”
六、將第五條改為第七條,將第二款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
七、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在“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前增加:“按照屬地原則,根據工會組織、經費收繳關系,由基層工會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總工會核準登記后”。
八、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依法設立女職工委員會或女職工委員的用人單位不再設立婦聯組織,由上級婦聯組織指導女職工委員工作。”
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刪去第二款。
十、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刪去第一款。
增加一款為第一款:“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工會,應當設專職工會主席或副主席。”
增加一款為第二款:“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一般按不低于企業職工人數的千分之三配備,具體人數由上級工會、企業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企業行政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及以及他們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候選人。”
十一、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將“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后增加“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一款改為第三款,并將“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每年對企業領導干部進行一次民主評議。 ”修改為“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每年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一次民主評議。”
第一款、第二款將“事業單位”后增加“社會組織”。
十三、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刪去第二款,第一款修改為:“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
將“由同級工會派代表擔任副主任委員”修改為“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十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
將第一款修改為:“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工會應當主動參與調處、信訪代辦并支持職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提供法律幫助。”
增加:“(一)代表職工向用人單位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與或者協助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通過向用人單位發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或者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
(三)發現侵害新就業形態、特定群體等勞動者權益且屬于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監督范圍的問題線索,依法移交同級檢察機關。
(四)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較多、勞動者訴求反映集中的地區和市、旗縣區兩級仲裁院、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作室),建立常態化調解與仲裁、訴訟對接機制。
(五)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為職工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
(六)對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督促勞動監察部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做出決定。”
十六、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工會應當動員、組織、參與職工教育管理工作,開展思想道德教育、群眾性的文化體育活動,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創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十七、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
刪去第二款。
第三款刪去“和籌備金”。
十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比例足額列入年度預算,并及時劃撥給同級地方工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企業、社會組織和非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可以由稅務機關代收。”
十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將第一款結尾處增加“不得向工會系統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出借不動產”。
二十、刪除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此外,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編輯:呼和浩特市總工會新媒體
審核:云智鵬
來源:市人大常委社會工委微信公眾號
聲明:資料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后臺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