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兩名同事接連離職,勞動者高女士陸續被要求接手兩名同事的工作。因為拒絕接手第二名離職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為由辭退。近日,北京三中院通報這起勞動糾紛案,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用人單位向高女士賠償12萬元。
正常情況下,如果公司臨時有人請假或辭職的話,在緊急情況下,管理層臨時讓現有員工救場,接手離職同事的工作,本屬正常現象。但是,要是公司非要強人所難,給員工安排不合理的工作量,猛增其勞動強度顯然有違常理常情,再以此辭退員工的話,更涉嫌侵犯員工合法權益。
勞動者是人,是需要休息和生活的人,不是不需要被善待的牛馬,更不是不知疲倦,可以無限度增加工作量的機器。用人單位在安排工作、分配崗位時,勢必應考慮周全,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適度增加任務,而非無限壓榨員工,讓其承擔根本難以完成的任務,甚至在員工拒絕不合理工作安排或無法完成任務的情況下予以辭退。
對于員工存在的微小違紀情況,用人單位不能無限放大,揪住不放,并以此作為辭退理由。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有在員工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違法、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等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有權予以辭退處理。譬如,如果員工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合理的調整崗位或工作安排,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話,一般屬于嚴重違紀,用人單位有權辭退這些“刺頭”。
但要認識到,調整工作崗位不是隨意而為,增加工作量也不是無限增加,都應遵循合理尺度,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就以報道所提到的案例來說,公司已經要求高女士接手一名同事的工作,相當于一個人干了兩個人的活。在此情況下,公司又得寸進尺,要求其接手另外一名同事的工作。
可以說,高女士的拒絕有理有據,實乃正常人的合理反應。雖然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訓、調動等行為,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一個人干三個人的活”顯然不是正常的工作交接和工作安排,而是超出了普通人承受能力的不合理安排,員工自然有權拒絕。試想,如果不賦予員工拒絕權,必然會滋生出更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現象。譬如,用人單位想零成本辭退員工的話,只需無限度增加其勞動量和工作強度,或者將其調整到難以接受的崗位,逼迫其自動離職,如果拒絕則予以辭退。
要是不對公司的這種無理做法進行制約,必然會讓公司無法無天,讓勞動者身陷備受宰割的悲催境地。勞動者拒絕不合理崗位安排和工作量安排,天經地義,人之常情。司法機關也用鮮活的裁判彰顯了勞動者向不合理工作安排說“不”的權利,即員工有權基于真實的工作飽和狀態說“不”,用人單位不得簡單地以“拒絕工作安排”為由開除行使正當權利的勞動者。如此方可構建更加平衡和諧的勞資關系,讓用人單位充分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基本訴求。
文|史洪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