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4057號建議《關于推動推薦性國家標準傳播使用的建議》的答復,為這場持續發酵的討論提供了最新的官方注解,也讓我們有機會重新審視這場爭議背后的深層次矛盾。
作者 | 布魯斯
在數字化浪潮席卷各行各業的今天,標準文本的傳播與使用已成為推動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重要一環。然而,圍繞國家標準——尤其是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版權爭議卻如同暗流涌動,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共知識傳播的夾縫中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與社會問題。從司法實踐中的侵權案件到學界熱議的版權邊界,從企業的實際需求到政策制定者的平衡考量,這場關于“標準版權”的討論遠比表面看起來要復雜得多。
最近,市場監管總局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4057號建議《關于推動推薦性國家標準傳播使用的建議》的答復,為這場持續發酵的討論提供了最新的官方注解,也讓我們有機會重新審視這場爭議背后的深層次矛盾。
一紙判決掀起的波瀾:從“食品伙伴網”案看標準版權爭議
時間回溯到2024年,一起看似普通的著作權侵權案的宣判在知識產權圈引發了不小的震動。 煙臺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在其運營的“食品伙伴網”上收錄了942項推薦性國家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被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中國標準出版社)于2023年起訴侵犯著作權。原告主張按照千字225元的標準計算,經濟損失高達780萬余元。
而法院最終認定,這些推薦性國家標準“在制定過程中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形成的相關文字、表格、數據等成果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15萬元。這一判決也引起了人們關于“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否應受著作權保護”的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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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4)魯民終457號
這起案件在司法層面再次明確了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作品屬性——盡管它們是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并發布,但在法院看來,這些標準文本的獨創性足以使其獲得著作權法的庇護。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別區分了強制性國家標準與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不同法律地位,指出后者屬于“自愿采用的技術性規范,不具有法規性質”。這種區分至關重要,因為在著作權法理論中,具有法規性質的文件通常被排除在版權保護范圍之外,而推薦性國家標準則因其“非強制性”而保留了獲得版權保護的空間。
案件背后折射出的矛盾極具代表性:一方面,標準作為技術規范,其廣泛傳播與使用本應有利于產業進步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標準的制定確實凝結了大量專業智慧與勞動投入,完全否定其版權屬性又似乎有失公允。這種兩難境地不僅存在于法律理論層面,更直接影響了標準使用者的日常實踐——企業、研究機構乃至普通公眾在獲取和使用標準時,常常陷入“這是否構成侵權”的困惑中。
版權爭議的深層邏輯:公共利益與私權保護的拉鋸戰
深入觀察這場關于標準版權的爭論,我們會發現其核心是公共利益與知識產權私權保護之間的經典張力。
支持標準版權保護的一方強調,標準制定是一項耗時耗力且技術含量高的工作。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為例,這類標準的研制需要跨部門協作和大量專業技術投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參與。若無版權保護,標準制定機構將缺乏持續投入的動力,最終影響標準質量與產業發展。
甚至有觀點認為,不僅是推薦性國家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也應當受版權保護。中國政法大學 副教授 張南曾在論文中提出應將 強制性國家標準也應該納入版權保護,理由之一是 目前世界上兩個最有影響力的國際組織ISO和IEC都認為其標準受版權保護,將強制性國家標準排除在版權保護客體之外不利于我國開展標準國際談判。
然而,反對者則從知識傳播與公共福祉角度提出質疑:既然標準(尤其是國家標準)的制定動用了公共資源,其成果理應回歸社會共享。這種觀點在學術界得到了一定呼應,如知識產權出版社原編審王潤貴在《版權理論與實務》2025年第5期發表的文章中指出:
“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分工管理有關行業的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制定、發布的具有行政性質的國家標準(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不應享有著作權,其無權作為國家標準的著作權人與出版者訂立出版合同,授予出版者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也不能通過與不適格的著作權主體訂立出版合同,對不適格的著作權客體享有所謂專有出版權。” 王潤貴《也談國家標準的著作權及專有出版權問題》
文章認為: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分工管理有關行業的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使用國家財政預算經費制定、發布國家標準的行為是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其行為目的是為行政相對人設定遵守國家標準的行政義務,而非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其制定、發布的國家標準,無論強制性國家標準還是推薦性國家標準,均屬于《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的行政性文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王潤貴《也談國家標準的著作權及專有出版權問題》
這種理論爭議反映在實踐中,就表現為標準使用者與版權持有者之間的持續博弈。
光明網評論員在2024年8月針對上述案件發表的評論文章《 免費下載國家標準有侵權風險?這不正?!?中也提到一種觀點,即,雖然國外的一些標準也享有版權保護,并且使用和下載同樣并非完全免費,但在參考這些國外經驗的同時,不能忽視另一層現實背景,即我們的國標——無論是強制性的,還是推薦性的,都是以政府機構名義發布的,其本身就帶有公共性。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實踐在這一問題上也呈現出多樣性。目前,大部分國家規定本國國家標準受版權保護,但可獲取程度上有差異。有些接近完全開放,免費給公眾獲取,如英國,除非涉及國家安全的內容;有些則是有限開放,通過特許授權等方式平衡版權保護與傳播需求。
中國目前的路徑似乎更傾向于后者——在承認標準版權的前提下,通過政策調整擴大公開范圍。正如市場監管總局在答復中所述:“標準具有版權,標準的批準發布主體依法享有標準版權”,但同時也承諾“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
這種平衡嘗試在操作層面仍存在可以改進的空間。而以“食品伙伴網”案為代表的類案司法裁判及社會關注,或許也促使了針對推薦性國家標準文本公開力度的進一步加大。 “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此前對非采標的推薦性標準僅支持在線查閱,2025年2月開始支持4萬余項國家標準的免費下載,對使用者而言可謂便利不少。
雖然該系統目前已包括2.9萬余項推薦性國家標準,不過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生態環境國家標準、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等仍 未被納入這一系統。其中,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在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數據檢索平臺獲取, 生態環境國家標準需在生態環境部網站獲取,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則暫未提供在線獲取方式。雖然大部分國家標準文本的獲取已經不是問題,但標準文本的分散也給使用者獲取平添了一份繁冗。
政策回應與制度調適:市場監管總局的“三步走”策略
面對這一復雜局面,市場監管總局在最新的人大建議答復中展現出了一套相對系統的應對策略,可以概括為“擴大開放、完善制度、強化保護”的“三步走”方案。
市場監管總局 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4057號建議的答復(來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在開放層面,正如上文所述,2025年2月,市場監管總局已開通未采用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免費下載服務,“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向社會提供3萬余項國家標準的在線閱讀和免費下載服務。這一舉措直接回應了社會對標準獲取便利性的訴求,數據顯示,自2月以來,國家標準在線瀏覽量新增近1133萬次、下載量新增近355萬次,反映出市場對標準資源的旺盛需求。
更具突破性的是制度層面的調整信號。答復明確指出,《標準出版管理辦法》《標準網絡出版發行管理規定(試行)》等文件“隨著標準公開和推廣形勢的變化,適用性需要進行充分評估”。2025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已組織專家對這些標準版權政策文件的修訂工作開展評估。這表明決策者已經意識到,傳統的標準版權管理模式難以適應數字化時代的傳播需求,制度革新勢在必行。
尤為值得注意的是答復中透露的政策取向變化——未來修訂將著眼于“進一步規范標準發表權、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行使”。這種表述暗示了一種可能性:新版政策可能不會簡單否定標準版權,而是通過對各項具體權利類型的精細劃分與限制,在保護創作者權益與促進標準傳播之間尋找新的平衡點。
在保護層面,答復延續了強化執法的基調,強調將“依法打擊侵犯國家標準版權的違法行為”。這種“雙管齊下”的策略——一方面擴大合法獲取渠道,另一方面打擊非法傳播——在實踐中被證明是有效的綜合治理方案。它既回應中國標準出版社等權利人的維權訴求,也旨在通過進一步完善官方公開平臺減少市場主體“被迫侵權”的可能性。
未竟的議題:標準版權改革的未來之路
盡管市場監管總局的答復展現了積極的政策取向,但深入分析會發現,仍有一些關鍵問題有待進一步厘清和解決。
標準版權歸屬問題首當其沖?,F行體制下,國家標準版權歸屬于“標準的批準發布主體”,即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機構。但這種安排與標準制定的實際過程存在一定脫節——標準內容往往由技術委員會、行業專家乃至社會公眾共同貢獻,他們的權益如何在版權框架下得到體現?隨著《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實施,國家標準起草中的公平競爭審查已成為強制要求,這是否會影響版權歸屬的認定?這些問題都需要在未來政策修訂中予以明確。
授權機制的創新同樣迫在眉睫?,F行《標準網絡出版發行管理規定(試行)》授權中國標準出版社為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單位,形成了事實上的專有許可。這種單一授權模式在數字化時代是否仍然合理?能否引入更多競爭性授權渠道?市場監管總局透露的政策評估可能涉及這些敏感但關鍵的問題。
此外,特殊類型標準的版權處理也需要特別考量。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及其配套標準為例,這類新興領域標準往往需要快速迭代和廣泛采用,過于嚴格的版權限制可能阻礙產業創新。同樣,涉及公共安全、健康等領域的標準,即使屬于推薦性范疇,其傳播需求也不同于一般技術標準。未來的版權政策是否需要建立分類管理機制,值得深入探討。
從更宏觀的視角看,標準版權爭議實質上是知識產權制度適應數字經濟轉型的一個縮影。正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所體現的,當代法律面臨的核心挑戰是如何“統籌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標準版權政策的調整同樣需要把握這種平衡——過強的保護可能抑制標準傳播與技術擴散,過弱的保護又可能損害標準質量與創新投入。
結語:在保護與共享之間尋找動態平衡
透過這場關于國家標準版權的爭議,我們不難發現其背后折射的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一個根本性難題:如何既保護智力創造的熱情,又促進社會福祉的提升?市場監管總局的最新答復展現了一種務實而進取的政策取向——不是簡單地選邊站隊,而是通過制度創新在二者之間尋找動態平衡。
這種平衡的藝術體現在多個層面:在法律層面,承認標準版權但限制其權利行使;在實踐層面,擴大官方公開渠道同時打擊侵權行為;在制度層面,保留專有出版權但評估其適用性。這種“既……又……”的邏輯看似矛盾,實則反映了復雜社會問題治理的成熟思路。
從更長遠看,標準版權爭議的解決或許需要超越單純的著作權法視角,將其置于國家創新體系和知識治理的大框架下考量。正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程實施方案》所強調的,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全鏈條、全過程、全要素”的系統思維。標準作為一種特殊的知識產品,其版權制度設計同樣需要這樣的多維視角。
隨著《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法規修訂工作的推進,以及《標準出版管理辦法》等專項政策的評估更新,我們有理由期待一個更加平衡、高效的國家標準版權生態系統的形成。在這個系統中,創作者的智慧得到尊重,使用者的需求得到滿足,公共利益的價值得到彰顯——這或許才是這場版權爭議最值得期待的結果。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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