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試用期要重新約定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也就是說
在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
公司提出重新約定試用期
是沒有依據的
單位合并,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計算經濟補償年限?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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