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官網公布了《東莞虎門“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11月22日0時48分許,在東莞市虎門鎮金寧路高架橋信號燈路段發生一起輕型廂式貨車與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92萬元。
經調查認定,東莞虎門“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輕型廂式貨車超速行駛,未及時發現前方重型半掛牽引車跨越分道實線右轉彎時,與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上裝載的超長貨物(鋼構件)碰撞而引發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報告》詳細披露了事故過程。2024年11月22日0時48分,事發時天氣晴朗,劉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東莞市虎門鎮大寧社區沿金寧路往連升路方向行駛,途經金寧路高架橋信號燈路段跨實線轉彎時,遇林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搭載乘客文某(死者)由該車道從后方超速直行,導致輕型廂式貨車車頭與牽引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載的超長鋼構件右后側發生碰撞,導致文某經濱海灣中心醫院搶救無效后于當天死亡、林某受傷、重型半掛車及輕型廂式貨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鑒定,文某符合交通事故暴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同時對涉事車輛司機進行血液檢驗,均未檢驗出毒品和酒精成分。
《報告》顯示,事故的直接原因為當事人林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時,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未及時發現重型半掛牽引車裝載超長貨物。
此外,當事人劉某駕駛裝載未經審批的超長貨物且貨物右側反光標識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牽引車牽引半掛車,跨越分道實線進行右轉彎。
對于涉事人員和公司的處理建議,《報告》指出,涉事司機劉某、林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議由虎門鎮交警大隊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涉事單位東莞市志遠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王某,違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議由屬地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同時,東莞市交通運輸局中堂分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志遠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進行調查,并責令停業整頓5天。
涉事公司東莞市萬興鋼材有限公司虎門鋼結構廠,違反《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建議由屬地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其進行政處罰。
《報告》指出,該事故的發生,暴露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缺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對駕駛員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監管缺失,以及未提交申報資料并依法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擅自使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未包含大件運輸資質的車輛從事大件物品超限運輸,運輸前未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告知,不具備安全起運條件。
采寫:南都記者 曾奕靜 實習生 周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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