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監控是時刻監控水庫水位
并及時上報有關情況的重要設施
是建設立體化防汛抗旱系統
的重要環節
竟有不法分子
對其電池動起了歪心思
6月29日
華容縣公安局東山派出所
接到水利部門工作人員報警稱
東山多個水庫防汛監控內
備用電池被盜
正值汛期
若水位數據監測不及時
就可能延誤洪澇預警
接警后
民警立即前往現場展開調查
經分析研判
辦案民警迅速鎖定了
犯罪嫌疑人 文某、徐某
并于7月3日將兩人成功抓獲
經查
文某、徐某 兩人均有犯罪前科
在接觸到水庫電路維修業務后
產生了盜竊 水庫 防汛監控電池的想法
5月以來
兩人瘋狂作案十余起
盜竊蓄電池50余塊
目前
兩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水利設施是國家重要的民生設施,盜竊相關設備可能會觸犯以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如果破壞水利設施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或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水利設施的行為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嚴重后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防汛設施在防洪監測
以及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
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請廣大群眾自覺愛護、保護公共設施
主動制止、檢舉、揭發盜竊
和破壞公用設施的行為
來源:華容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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