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了本市2024年度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征評工作。長寧區2件案例分別獲評2024年度上海市行政執法“十大案例”“指導案例”。這也是本市自2022年開展評選活動以來,我區行政執法案例連續四年獲評上海市行政執法“十大案例”。
2024年度上海市
行政執法“十大案例”名單
(按評審結果排序)
某律師違規收取費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4日,丁某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某律師事務所指派當事人某律師代理丁某離婚案,約定律師費3萬元。當日,丁某與某商務公司簽訂《咨詢顧問服務合同》,合同內容為協助丁某取得共有房產份額,咨詢費由當事人某律師代收;丁某向某律師事務所轉3萬律師費,向某律師微信轉5萬,備注“代某商務公司收費,合同202304001”。4月7日,丁某向當事人某律師微信轉賬5萬,備注“代某商務公司收費,合同202304001”。10月10日,當事人某律師將10萬退還丁某,某律師事務所將3萬退還丁某,丁某與某律師事務所、某商務公司解除協議并出具情況說明。
【處理結果】
(一)執法程序
2024年8月19日,長寧區司法局依法對當事人某律師予以行政處罰立案。長寧區司法局多次對某律師、丁某、某商務公司代理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固定相關證據。2024年10月10日,因情況復雜,長寧區司法局決定延長行政處罰辦理期限30日。2024年10月28日,長寧區司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送達某律師。2024年10月31日,長寧區司法局聽取某律師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2024年11月7日,長寧區司法局對某律師的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某律師。2024年11月8日,結案。
(二)執法決定
2024年11月7日,上海市長寧區司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某律師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評析】
(一)案情分析
長寧區司法局先后向某律師、丁某、某商務公司代理人等開展調查,并調取相關案卷材料。某律師不承認其私自收取律師費的行為,認為其是為某商務公司代收;丁某稱其與某商務公司不認識,是在某律師要求下,才與某商務公司簽訂合同,備注為在某律師要求才寫的,其出具的情況說明屬實;某商務公司委托代理人稱某律師收取費用為私自收取費用。經調查,某律師在與委托人丁某簽訂法律服務合同后,主動將丁某介紹給某商務公司,某商務公司代理的咨詢事項實質與某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高度相關,且某律師在代某商務公司收取費用后,并未將款項轉給某商務公司。在某律師認為丁某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法繼續辦理后,其主動代某商務公司同意退款并直接將款項退還丁某。本案有調查筆錄、書面合同、收退款憑證、聊天記錄、情況說明等多種類證據,互相關聯,交叉驗證。長寧區司法局綜合分析后認為,雖然某律師在形式上為代某商務公司收款,但實質已構成私自收取費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二)法律適用
某律師私自收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上海市司法局關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
(三)執法示范點
在本案中,某律師代表某商務公司收取費用的行為是否構成律師私自收取費用,是案件的核心焦點。在執法過程中,充分尊重并保障了被處罰人某律師的陳述申辯權,認真聽取了其陳述申辯意見,并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詳細的記錄。在法制審核的過程中,陳述申辯意見得到了充分的考慮和評估。同時,在對違法行為的定性存在一定的爭議時,區司法局積極與上海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及市主管部門進行了多次深入的溝通和討論。最終,一致認為,律師作為特定行業的專業人員,應當對其行為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標準,本案中某律師在合同以及轉賬憑證上均明確標注了“代收費”的字樣,但其行為的實質已經構成了律師私自收取費用。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對某律師進行相應的處罰予以懲戒。目前,規范律師事務所、律師以及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合法合規服務行為,是執法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在本案中,盡管某律師采取了一定的合同規避手段,但長寧區司法局仍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準確的認定,并依法予以了處罰。這一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于今后類似情況的執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有助于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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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上海市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名單
(按市級執法部門、區政府順序排序)
某科技公司擅自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長寧區規劃資源局收到市規劃資源局轉辦函。
長寧區規劃資源局收到后,經領導批準開展立案調查。經查,某科技公司自2022年6月起,在未依法取得測繪資質的情況下,擅自在其開發的微信小程序中的“屋頂面積測量”服務應用模塊內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并且使用了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地圖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一)執法程序
2024年1月8日,經局領導批準,長寧區規劃資源局對該案正式立案調查。2024年1月10日,長寧區規劃資源局對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進行了談話詢問,制作筆錄,同時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2024年4月22日,長寧區規劃資源局法制審核部門對該案件進行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2024年4月22日,長寧區規劃資源局執法人員呈報該案件處理決定審批表。2024年4月23日,長寧區規劃資源局向某科技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4年4月30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年5月11日,某科技公司繳納了罰款。2024年5月13日,結案。
(二)執法決定
2024年4月30日,長寧區規劃資源局依據《地圖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和《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地質礦產、地名、城建檔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第五條以及《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地質礦產、地名、城建檔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序號16中“造成一定影響”之情形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10萬元。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評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開發的“屋頂面積測量”服務應用模塊屬于互聯網地圖服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開展相關服務。但其在未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情況下,在開發的微信小程序中上架“屋頂面積測量”服務應用模塊,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的行為,屬于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同時,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長寧區規劃資源局在調查中發現,某科技公司開發的應用模塊實際使用的地圖屬于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屬于使用未經依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適用
某科技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情況下,在開發的微信小程序中上架“屋頂面積測量”服務應用模塊,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以及《地圖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其作為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審核批準的地圖,違反了《地圖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該案件在行政處罰階段,某科技公司在調查期間,已認識錯誤,積極主動下架涉案應用模塊,并無違法所得。但因用戶數較多,已實際造成一定的影響。長寧區規劃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地圖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執法示范點
長寧區規劃資源局認識到,隨著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廣泛應用,眾多非測繪行業的企業可能忽視了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相關法律監管的關注,從而導致諸如“未經測繪資質擅自開展互聯網地圖服務”、“使用未經審核的地圖”、“展示過期的審圖號”等互聯網地圖使用不規范現象的出現。基于此,長寧區規劃資源局邀請了區內相關委辦局、街鎮及區屬企業,舉行了互聯網地圖專項工作宣貫會議,旨在介紹相關情況及案例分析。同時,依托街鎮信息共享,積極主動地深入轄區內的科技企業,提供上門服務,助力其規范運用互聯網地圖服務,確保科技企業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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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區歷來高度重視行政執法辦案工作,在堅持辦好每一起案件的同時,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規則與理念,形成一個又一個鮮活而富有價值的案例。自2022年以來,長寧區共有11件案例入選上海市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庫,匯編印發的《上海市長寧區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匯編》在指導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中取得很好的反響。
下一步,我區將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執法辦案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動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建設。
來 源|執法監督科
編 輯|洪樹誠
校 核|丁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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