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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買賣中,逾期辦理不動產權證是常見糾紛類型。北京一起購房者訴開發商逾期辦證案件中,法院認定合同中違約金上限條款因屬格式條款無效,結合雙方履約情況及損失舉證,最終判決開發商按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一標準支付違約金。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磊
被告:乙置業公司
(二)事件經過
2018 年 8 月 2 日,周磊與乙置業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三號房屋(預測建筑面積 129.71 平方米),總價款 779.903 萬元,全款支付,交房日期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約定周磊委托乙置業公司代辦不動產轉移登記,開發商需在購房者交齊資料后 12 個月內完成辦證,逾期則按已付房款日 0.01% 支付違約金,累計不超過總房款 0.2%(即 1.56 萬元),并退還代辦費。
2020 年 12 月 30 日,乙置業公司交付三號房屋,周磊依約支付全款并提交辦證資料。但因乙置業公司與總承包商丙建筑公司就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存在糾紛,導致三號房屋所在樓棟直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才完成首次登記(大產權證)。2024 年 9 月 23 日,周磊取得不動產權證,雙方一致同意違約金計算至 2024 年 9 月 15 日。
周磊訴至法院,主張乙置業公司逾期辦證構成違約,要求按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一標準支付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5 日的違約金 34.55 萬元,退還代辦費 1200 元,并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乙置業公司辯稱:逾期系第三方原因導致,自身無過錯;合同約定違約金上限 0.2% 合法有效,周磊未舉證實際損失,日萬分之一標準過高且具懲罰性,請求按合同上限判決。
(三)爭議焦點
合同中 “違約金累計不超過總房款 0.2%” 的條款是否有效?
逾期辦證違約金應按日萬分之一還是合同約定上限計算?
第三方原因能否成為開發商逾期辦證的免責事由?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條款效力的認定
法院對格式條款效力的審查:
格式條款的識別:合同補充協議中 “違約金累計不超過總房款 0.2%” 的條款,系乙置業公司為重復使用預先擬定,未與周磊協商,符合格式條款特征。
效力判斷的核心:該條款單方面限制購房者索賠權利,不合理減輕開發商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明顯排除周磊主要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應屬無效條款。
意思自治的邊界:雖雙方簽字確認合同條款,但格式條款提供者需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乙置業公司未證明已就違約金上限盡到特別提示義務,故不能以 “自愿簽署” 抗辯條款無效。
(二)違約金標準的確定
法院對賠償標準的審查:
合同約定的優先適用:主合同明確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按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一計算,該標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予遵守。
損失舉證的特殊性:逾期辦證導致的積分落戶受阻、房屋流通受限等損失具有隱蔽性和難量化性,周磊主張的房價下跌、出售困難等屬于合理損失范疇,無需精確舉證具體金額。
調減請求的合理性判斷:乙置業公司主張日萬分之一標準過高,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違約金遠超實際損失。參照周邊房屋價值及同類案件裁判標準,該標準未超出合理范圍,故對調減請求不予支持。
(三)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院對免責事由的審查:
第三方原因的責任承擔:乙置業公司與丙建筑公司的糾紛屬于其內部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第三方違約不能免除開發商對購房者的合同義務,故 “第三方霸場” 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減責事由的認定:乙置業公司雖采取協調、訴訟等措施推進辦證,但未在合理期限內解決問題,客觀上仍構成違約,且無證據證明周磊對逾期辦證存在過錯,故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履約行為的評價:房屋交付與產權辦理均屬開發商主要義務,不能以 “已交房” 為由減輕辦證義務,乙置業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后果。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乙置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周磊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違約金 345497.03 元;
二、駁回周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審查要點
格式條款的識別與規避:購房時需重點關注 “違約金上限”“免責條款” 等加粗條款,對不合理限制權利的約定應要求修改;本案提示開發商擬定格式條款需遵循公平原則,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辦證期限的明確約定:合同應明確首次登記及轉移登記的具體時限,約定逾期辦證的階梯式違約金標準,避免模糊表述導致爭議。
第三方責任的風險分配:開發商應在合同中明確因第三方原因逾期辦證的處理方式,可約定先行賠付后向第三方追償,避免直接以第三方違約抗辯。
(二)購房者的權利救濟策略
證據留存的關鍵節點:妥善保管購房合同、付款憑證、交房證明、辦證催告記錄等證據,形成完整履約證據鏈,為索賠提供依據。
損失舉證的技巧:針對逾期辦證損失,可提供積分落戶政策文件、房屋掛牌記錄、同類房屋成交價下跌數據等間接證據,輔助證明損失存在。
訴訟時機的選擇:在開發商明確無法按期辦證后及時起訴,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可聯合其他業主集體維權,增強舉證力度和談判籌碼。
(三)開發商的合規經營建議
全流程履約管理:建立辦證進度跟蹤機制,提前協調施工、監理等單位完成竣工驗收備案,避免因內部糾紛影響辦證;本案開發商因未妥善處理總包糾紛導致逾期,值得警惕。
格式條款的合規整改:對違約金上限、免責條款等進行合法性審查,通過加粗提示、單獨簽署確認書等方式履行提示義務,降低條款無效風險。
危機應對機制:出現逾期辦證風險時,及時向購房者披露原因并制定解決方案,通過補充協議協商調整違約金計算方式,避免矛盾激化。
本案判決明確了商品房逾期辦證糾紛中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標準,強調了開發商全面履行辦證義務的責任,為購房者維權和開發商合規經營提供了清晰指引。在房地產交易中,雙方均應秉持誠信原則,合理約定權利義務,才能有效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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