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變更白銀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公告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6號),因疾控機構改革,白銀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變更為白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白銀市衛生監督所),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白銀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及工作流程
白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7月10日
附件
白銀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及工作流程
單 位:白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白銀市衛生監督所)
地 址:白銀市白銀區長安路477號
電 話:0943-5811015
聯系人:赫永虎、高佑鴻、劉永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規定,申請職業病市級鑒定的工作流程
如下:
第一步,申請。當事人對醫療診斷機構診斷的職業病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診斷鑒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市級鑒定。
申請鑒定,需提供以下資料:
1.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其他資料。
第二步,受理。當事人向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提供資料后,鑒定辦事機構應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組織鑒定。
根據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需要,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
第三步,鑒定。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四十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并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1.抽取鑒定專家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應當由當事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采取回避原則,從專家庫中按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診斷鑒定組(以下簡稱鑒定組)。鑒定組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鑒定組設鑒定組長一名,由鑒定組成員推舉產生。
2.鑒定會議
職業病診斷鑒定會議由鑒定組組長主持。鑒定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進行醫學檢查,醫學檢查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需要了解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根據鑒定組的意見可以組織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者依法提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現場調查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醫學檢查和現場調查時間不計算在職業病鑒定規定的期限內。
鑒定組應當認真審閱鑒定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經充分合議后,根據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鑒定結論應當經鑒定組半數以上成員通過。
3.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業病鑒定機構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后,應當于出具之日起十日內送達當事人。
市級鑒定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一式五份,勞動者、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所在地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原診斷機構、市級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
第四步,對市級職業病鑒定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收到鑒定書十五日之內申請省級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申請方:
注:申請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應當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來源:白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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