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調取新證據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調取新證據】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通知新的證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規定。
本條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996年作過修改。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在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正當要求,對于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也很重要,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對上述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上述申請,法庭應當綜合全案的事實調查情況、證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以避免重復和不必要的調查。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本條作了修改,增加了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內容,加強了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有利于保證公正審判,屬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創新之處,可在實踐的基礎上繼續完善。
本條共分四款。第一款是關于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對原有證據產生疑問,認為有必要重新取證或者進行補充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隨時向法庭提出申請,請求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第二款是關于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規定。根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六的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是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形成的意見,對于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響。但由于鑒定工作的專業性較強,僅憑其他訴訟參與人自身的知識也難以發現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很難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往往只能通過重復鑒定來解決;同時,由于鑒定意見中所涉及問題專業性較強,僅聽一面之詞,法官往往難以作出正確判斷,法院的判決如果總是被鑒定意見左右最終也會損害司法的權威。因此,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加規定,可以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由其根據其專業知識,發現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如鑒定方法是否科學,檢材的選取是否合適等,從而為法官甄別鑒定意見、作出科學的判斷、提高內心的確信提供參考,是兼聽則明的科學調查方式在刑事審判中的具體體現,也是對國際刑事訴訟有益經驗的借鑒,有利于依法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這一制度設計本身也會在客觀上進一步加強鑒定人的責任意識,從而對其鑒定意見產生正面的促進作用,增強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同時,這樣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重復鑒定的發生,也能夠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審判工作的效率,促進案件的盡快判決。本款規定在理解和執行中有三個問題需要注意:(1)提出意見本身不是重新鑒定,只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從專業角度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意見,作為法官甄別證據的參考。(2)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提出的意見如被采納,則可能帶來相關的鑒定意見不能采信的后果,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否需要重新鑒定還要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由法官決定。(3)有專門知識的人,不需要具有鑒定人的資格。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國家對從事法醫類、物證類等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上述法醫類等的鑒定的鑒定人只能從名冊中選出。本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不需要一定從鑒定人名冊中選出,只要對相關鑒定事項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即可。
第三款是關于法庭對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決定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如果法庭認為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申請有道理,對查清案件的事實真相有意義,而且在客觀上又能做到的,應當作出決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能夠當庭解決的,應當當庭解決;當庭解決不了的,應當宣布休庭,決定案件延期審理。如果法庭認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申請沒有理由,對查清本案沒有關系的,應當作出不同意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的決定,并當庭宣布。
第四款是關于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有關規定的規定。這里主要是為了解決其出庭的訴訟地位等程序性問題,如回避、詢問等,不包括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其資質、處罰等實體性處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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