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今后要共同做好火災事故的防范,提升安全意識,守牢安全生產底線,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村規民約,自覺履行事關消防安全的各項義務。作為鄰居,今后應自覺履行相鄰關系中的容忍義務,正確處理鄰里關系,在出現糾紛時以和為貴,寬容禮讓,共同維護鄰里和睦和純真樸實的鄉風民俗。”
近日,瀾滄縣人民檢察院協助普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一起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得以達成和解。
申請人羅奶奶年近八旬,獨自居住在女兒家附近,靠采茶賣茶維持生計。火災起火位置在羅奶奶彩鋼瓦房一層的西南邊,火災讓羅奶奶的棲身之所和平日積攢的現金毀于一旦,鄰居張某一家的茶葉加工簡易房、存放的茶葉也未能幸免……這起糾紛經過多方調解,雙方對賠償事宜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家便一紙訴狀將羅奶奶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基于羅奶奶對起火位置負有管理責任,火災蔓延導致張家財產受損,依法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責任,而張家亦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負次要責任,最終判決羅奶奶承擔60%賠償責任,張家自行承擔剩余40%責任。
羅奶奶一家認為,案涉火災財產損失評估報告中的茶葉價格虛高,且張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部分燒毀茶餅屬于古茶,遂申請檢察監督。
瀾滄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檢察官通過走訪多家茶葉加工廠、茶葉農民專業合作社詳細調查了解后,認為案涉評估報告中茶葉價格屬于正常范圍,古茶茶餅也僅占損失評估中的一小部分。出于減輕當事人訴累的考慮,檢察官開始對羅奶奶一家進行釋法說理。
說服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家絕非易事。面對羅奶奶及其女兒的“大吐苦水”,檢察官耐心傾聽,并針對她們難以接受的內容逐項分析,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疏通痛點堵點……經過不懈努力,羅奶奶終于打開了心結,愿意息訴罷訪,和解協議順利簽訂。
檢察官普法
什么是民事檢察和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過程中,當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
民事檢察和解制度體現了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與解決糾紛的雙重職能,是對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創新發展,也是對檢察履職“從政治上看”的生動詮釋。民事檢察和解是在檢察機關主持或參與、監督下所進行的和解,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一種方式,是在司法實踐中摸索總結出來的工作經驗,其目的在于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促進案結事了人和。
記者 謝玉鑫 通訊員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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