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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7815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24〕84號
您提出的關于調整現行失業保險政策的建議收悉,經商財政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2017年,我部會同財政部出臺《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指導各地在確保基金可持續前提下,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總體看,我國失業保險金標準是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從待遇確定原則看,失業保險金標準介于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符合國際勞工公約的規定和國際通行做法,在充分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又能有效防止“逆向選擇”,不對其就業動機造成過大影響,幫助和促使其主動地尋找工作崗位,盡快實現再就業。二是從領取期限看,與參保繳費時間掛鉤,繳費時間越長,領取月數越多,每次領取期限最長可達24個月,體現了“多繳多得、不繳不得”的權利義務一致原則。三是從保障水平看,無論繳費多少,在同一地區均享受同一失業保險金標準,更能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重點保障,有利于縮小失業后的“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四是從調整機制運行情況看,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穩步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全國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水平從2017年1111元提至2023年1814元,年均增長9%。無論繳費高低,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都高于其繳費金額,均可在制度下獲益并分享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
二、關于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同時滿足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和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條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細化為6種情形,除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期滿或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亡終止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欠薪欠保等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等也符合相關條件。將失業原因與領金條件掛鉤,對失業保險制度的起步和平穩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近年來,我們采取多種措施,推動保障擴圍,讓更多失業人員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一是取消申領限制。2019年起大力開展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行動,推動取消證明材料、申領期限、捆綁條件和附加義務,優化工作流程,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即辦理失業登記,無需“進兩扇門”。二是暢通申領渠道。積極推行網上辦理,上線運行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全國統一入口,微信、支付寶、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小程序均開放失業保險金申領渠道,失業人員“足不出戶、動動手指”即可辦理。三是階段性擴大保障范圍。2020—2022年,應對疫情影響,創新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階段性取消了領金條件限制,將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擴大到所有參保人員。三年以來待遇享受人數分別達1337萬、1724萬、1058萬,遠超其他年份,在關鍵時期兜牢兜實了民生底線。目前,我們已結合就業形勢和基金結余等情況將其轉為儲備政策。
您提出適當放寬申領條件的建議,本質上是擴大失業保險政策受益面,這與現行政策導向一致,目前已通過以上“組合拳”,大力提高了群眾對失業保險政策和申領渠道的知曉度,許多因超過申領時限不能領、不了解渠道不會領、證明材料多不愿領的失業人員領到了失業保險待遇。但當前常態化放寬領金條件的時機尚不成熟,從失業保險擴圍實踐看,一旦放開,保障人數必將激增,基金將會收不抵支,在費率不上調、基金收入沒有大幅增長的情況下,不僅制度運行不可持續,還可能引發參保人員主動失業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道德風險。對此我們將深入研究,穩慎推進。
三、關于建立失業保險個人賬戶
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循大數法則,通過用人單位、職工和國家三方籌集基金,將勞動者可能遭受的失業風險由全體社會勞動者共同分擔,從而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因此,失業保險采取現收現付,統籌使用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的模式更有利于發揮風險共擔和互助共濟的作用。從國際上看,也鮮見建立個人賬戶并返還個人繳費的做法。
近年來,按照中央要求,失業保險創新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穩就業、保民生大局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讓企業、職工及失業人員均能受益。一是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2015年以來,失業保險落實中央減稅降費決策部署率先降費,總費率“三降七延”由3%降至1%,實施至2025年底。有效降低企業和個人繳費成本,穩定了社會預期。二是拓展制度功能。2015年創新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不裁員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上年度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一定比例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可將返還資金用于穩定就業崗位以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支出,有力推動事后救濟向事前預防轉變。2022年創新實施一次性擴崗補助政策,對招用應屆及離校兩年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的16-24歲青年,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繳納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工養老保險費一定期限的企業,按照每招用1人不超過1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支持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三是擴大保障對象。2017年創新實施技能提升補貼政策,對參保滿一定期限、取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發放1000、1500或2000元補貼,將失業保險的受益對象擴展到參保職工。上述政策降低了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成本,讓參保職工也可得到失業保險支持,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原則。
下一步,我們將在指導各地落實好失業保險現行政策,穩步提升失業保險金水平,確保失業人員待遇應發盡發基礎上,充分考慮您提出的建議,深入總結階段性擴圍政策經驗,積極探索適當放寬申領條件有關政策,切實兜住失業保障底線。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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