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實施細則
(2025年6月30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十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國漢傳佛教院校(以下簡稱佛教院校)教師隊伍建設,提高佛教院校的規范化管理水平,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院校管理辦法》《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辦法》等法規規章以及《中國佛教協會章程》,結合佛教院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佛教院校,是指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院校管理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設立,培養漢傳佛教教職人員和漢傳佛教方面其他專門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機構。
第三條佛教院校教師職稱實行評審及聘任(用)制度。
佛教院校教師職稱分為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獲得的高等學校教師職稱適用于佛教院校。
第四條中國佛教協會理事會佛教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委員會)設立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職稱評審工作小組)負責佛教院校副教授、教授職稱評審工作。
佛教院校負責本校助教、講師職稱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職稱評審工作小組由中國佛教協會有關負責人,佛教院校副教授、教授及相當于教授以上的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
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成員由教育委員會協商確定,成員名單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六條佛教教育委員會依據本細則制定職稱評審工作小組規則。
職稱評審工作小組遵循本細則及小組工作規則,在教育委員會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職稱評審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接受中國佛教協會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佛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應當堅持公正規范、公開透明原則。
第八條佛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九條申報佛教院校教師職稱,必須具有佛教院校教師資格,取得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證書,且在佛教院校實際從事一線教學工作。
第十條申報助教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或佛教院校獲得碩士(含)以上學位,或獲得學士學位且經過一年以上見習期試用,或本科畢業且從事教學工作二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教學態度端正。
第十一條申報講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或佛教院校獲得博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畢業且擔任助教二年以上,或本科畢業擔任助教四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教學基本功扎實,教學態度端正,教學效果良好;
(三)有一定的外國語或古漢語水平。
第十二條申報副教授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或佛教院校獲得博士學位且擔任講師二年以上,或擔任講師五年以上;
(二)治學嚴謹,教學經驗較豐富,教學效果優良,在教學科研、課程建設或修行實踐、專業特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三)掌握一門外國語或古漢語;
(四)研究成果積分6分(含)以上。
第十三條申報教授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治學嚴謹,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秀,在教學科研、課程建設或修行實踐、專業特長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或杰出成就,形成有一定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能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三)熟練掌握一門外國語或精通古漢語;
(四)研究成果積分12分(含)以上。
第十四條研究成果積分按以下規則計算:
(一)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及其擴展版來源期刊發表論文1篇,積2分;非第一作者,積1分;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非CSSCI及其擴展版來源期刊或公開出版的圖書發表論文1篇,積1分;非第一作者,積0.5分;
(三)公開出版不少于10萬漢字的專著、譯著1部,積6分;少于10萬漢字的,積3分;
(四)作為第一作者,編寫中國佛教協會組織編寫或推薦使用的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專業課教材1部,積6分;非第一作者,積2分;
(五)主持高等院?;蚩茖W研究機構或與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級或更高級別的黨政部門設立、資助的科研項目1項,且已通過結項驗收,積3分;參與上述科研項目,積1分;
(六)作為第一作者,有1篇咨詢報告或調研報告被與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級或更高級別的黨政部門采納,積3分;非第一作者,積1分;
(七)申報副教授職稱時的研究成果積分,在申報教授職稱時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教學、研究或佛教修學等方面水平優異的教師,可以破格申報佛教院校教師職稱。
擔任助教二年以上,且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可以破格申報副教授職稱。
擔任講師二年以上,且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可以破格申報教授職稱。
佛教院校講師在修行實踐方面嚴于律己、勇猛精進、有所心得、堪作大眾表率,或在梵唄、佛事儀軌、佛教藝術等專業領域特長突出、造詣深厚,且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但未滿足該條第(三)(四)款規定的,可以破格申報副教授職稱。
佛教院校副教授在修行實踐方面嚴于律己、勇猛精進、有所心得、堪作大眾表率,或在梵唄、佛事儀軌、佛教藝術等專業領域特長突出、造詣精深,且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但未滿足該條第(三)(四)款規定的,可以破格申報教授職稱。
第十六條申報佛教院校副教授、教授職稱,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職稱申報表》一份;
(二)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和最高學歷、最高學銜(學位)(如有)證明復印件各一份;
(三)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四)教學、研究成果證明材料:如本人發表論文的期刊(論文集)封面、目錄和論文全文復印件一份;專著、譯著封面、版權信息頁、作者簡介頁、目錄復印件一份;科研項目結項報告及結項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各一份;咨詢報告、調研報告全文和有關部門對咨詢報告、調研報告的采納或評價證明材料復印件各一份;介紹職稱破格申報者在修行實踐或在梵唄、佛事儀軌、佛教藝術等專業領域的成就、特長、水平等的文字材料一份(3000字以內)等。
(五)外國語或古漢語能力水平證明材料一份。
外國語能力水平證書包括:大學英語四六級(CET-4/6)、英語專業四八級 (TEM-4/8)、雅思 (IELTS)、托福 (TOEFL)、劍橋英語系列:KET/PET/FCE/CAE/CPE(歐洲語言標準對應A1-C2)、GRE/GMAT、托業 (TOEIC)、JLPT(日語能力考試)、TOPIK(韓語能力考試)、DELF/DALF(法語學習文憑)、TCF/TEF、TestDaF(德??荚嚕?、Goethe-Zertifikat(歌德證書)、DELE(西班牙語,塞萬提斯學院頒發)、SIELE(西班牙語)、ТРКИ(對外俄語等級考試)、CATTI(中國翻譯資格認證)、NAATI(澳大利亞翻譯認證)、TESOL/TEFL(國際英語教學資格)等。
古漢語能力水平證明包括:在佛教院校或國民教育高校修學古代漢語課程且成績合格證明,在佛教院校開設古代漢語、大學語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佛教原典解讀等方面課程的證明等。
第十七條申報佛教院校助教、講師職稱須提交的材料由組織助教、講師職稱評審的佛教院校確定。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組織開展佛教院校教師副教授、教授職稱評審。
第十九條中國佛學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收到中國佛教協會關于開展佛教院校教師副教授、教授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后,以適當方式通知在本院或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院校任教的教師及時提交相應職稱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擬申報副教授、教授職稱的教師收到相關通知后,由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任教的佛教院校提出申報,提交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二十一條佛教院校對教師的職稱申報提出初審意見后,提交舉辦該院校的佛教協會,該佛教協會審核并征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后,報職稱評審工作小組。
佛教院校對教師的破格職稱申報進行初審時,應在全院范圍內進行10日(含)以上的公示。破格申報相應職稱者,公示期內無不同意見,或教師任職的佛教院校針對公示期間收到的不同意見,已查明無不符合破格申報條件的情況,方能通過初審。佛教院校應在初審意見中說明公示情況。
第二十二條在中國佛學院任教的教師,由中國佛學院對其職稱申報提出初審意見后,直接報職稱評審工作小組。
第二十三條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按照本小組工作規則召開會議,對副教授或教授職稱申報人的資格條件予以評審,符合條件的評定其取得副教授或教授職稱,并由教育委員會頒發佛教院校副教授或教授職稱證書。
經評審不符合條件的,由職稱評審工作小組告知中國佛學院或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由中國佛學院或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告知申報人。
第二十四條助教、講師職稱的評審,由教師所在的佛教院校按照《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辦法》以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并報舉辦該院校的佛教協會及其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五條教育委員會應當在職稱評審工作結束后三十日內,將評審結果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職稱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或教育委員會申請復核。教育委員會的復核意見為最終意見。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七條教師職稱在佛教院校范圍內適用。
第二十八條副教授和教授職稱證書由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和編號,加蓋中國佛教協會公章、鋼印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教師職稱證書。偽造、變造、涂改的教師職稱證書無效。
第三十條教師職稱證書遺失、損毀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原發證機構核實后予以補發,補發證書的編號在原證書編號后加“(補)”。原發證機構在補發的同時應當收回損壞的教師職稱證書并及時銷毀。
第五章 教師聘任
第三十一條佛教院校根據教育教學工作崗位需要和規定職數,與獲得相應職稱的教師協商簽定崗位聘任協議,并頒發聘任證書。
事業單位性質的佛教院校應當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按照本細則獲得職稱并受聘任教的佛教院校教師,其工資和各項待遇所需經費,由所在佛教院校和舉辦該佛教院校的佛教協會籌措、保障。
第三十三條佛教院校應當制定教師工資和各項待遇執行標準,依據教師職稱,合理劃分檔次。
第三十四條佛教院校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本院校教師辦理必要的社會保險,保障教師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佛教院校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將聘用教師情況,報舉辦該佛教院校的佛教協會和相應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佛教院校應當加強對教師的管理,對教師的政治素質、修學表現、道德品行、教學能力、研究水平等進行考核??己私Y果記入個人檔案,作為晉級、調薪、獎懲和解聘、續聘的依據。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弄虛作假獲得佛教院校教師職稱的,由評審其職稱的佛教院校或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撤銷其職稱,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佛教院校教師職稱。
第三十八條被撤銷助教、講師職稱的,由其任教的佛教院校收繳并注銷相應職稱證書。被撤銷副教授、教授職稱的,由其任教的佛教院校收繳相應職稱證書,交教育委員會注銷。
中國佛教協會應在教育委員會注銷副教授或教師職稱證書后三十日內,將副教授或教師職稱撤銷情況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成員有違反職稱評審程序和規定行為的,由中國佛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責令改正、取消工作小組成員資格,并宣布違規評審的結果無效。
第四十條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有違反職稱評審程序和規定行為的,由中國佛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責令限期改正、暫停評審工作、重組工作小組,并宣布違規評審的結果無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施行后首次進行佛教院校教師副教授、教授職稱評審時,在佛教院校任教五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教師;或在佛教院校任教五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且在修行實踐方面嚴于律己、勇猛精進、有所心得、堪作大眾表率的教師,或在梵唄、佛事儀軌、佛教藝術等專業領域特長突出、造詣深厚的教師,可以直接破格申報副教授職稱。
在佛教院校任教八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教師;或在佛教院校任教八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且在修行實踐方面嚴于律己、勇猛精進、有所心得、堪作大眾表率的教師,或在梵唄、佛事儀軌、佛教藝術等專業領域特長突出、造詣精深的教師,可以直接破格申報教授職稱。
第四十二條《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職稱申報表》由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小組統一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經中國佛教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由中國佛教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佛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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