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 舒愛民
盛夏高溫炙烤大地,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再次成為社會焦點。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也就是說,除高溫戶外作業可享受高溫津貼外,對非露天工作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也享有高溫津貼。
然而,現實中部分企業以成本壓力為由,對管理辦法敷衍了事。它們或克扣高溫津貼,或用清涼飲料替代津貼,甚至強迫員工在高溫下超負荷作業。對此,亟須以更嚴格的“管理辦法”強化監管,讓防暑降溫措施真正落地,而非淪為紙面文章。
企業漠視的背后,是監管與執行的雙重困境。一方面,現有法規雖明確了高溫權益保障框架,但部分條款缺乏細化標準與剛性約束。例如,高溫津貼的標準由省級部門制定,導致地區差異大,部分企業以最低標準應付了事;對“有效措施降溫至33℃以下”的界定模糊,企業常以“室內溫度達標”為由拒絕發放津貼,而勞動者難以舉證維權。另一方面,監管力量分散、執法力度不足。高溫作業場所多位于建筑工地、物流倉儲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監管部門若僅依賴抽查,難以覆蓋所有隱患。加之部分地方對經濟增長與勞工保護的平衡把握失當,導致執法“寬松軟”。
勞動者權益的懸空,折射出社會對高溫風險的認知滯后。在“高溫經濟”盛行的當下,外賣騎手、環衛工人、車間操作工等群體在高溫下的勞動價值被低估。企業將高溫視為“正常經營成本”,甚至以“不干活就沒收入”威脅勞動者妥協。這種扭曲的勞動關系,不僅違背了勞動法對職業健康的基本要求,更暴露出對生命權的漠視。中暑致殘、熱射病致死等悲劇的發生警示我們,高溫作業絕非“咬牙堅持”的忍耐游戲,而是需要系統性防護的生命工程。
破解降溫有章不循的困局,需構建“剛性管理+柔性關懷”的雙重體系。立法層面,應推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升級為專項法律,明確高溫作業分級標準、津貼強制額度、違規處罰細則,將企業責任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屢次違規者實施聯合懲戒。監管層面,可借助數字化手段實現動態監測:在工地安裝溫度傳感設備、要求企業上傳工時調整記錄、開通勞動者實時投訴通道。此外,需培育社會共治機制,鼓勵工會、媒體、公益組織監督企業履約,為弱勢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與應急救助。
高溫權益保障,是衡量社會文明的溫度計。當防暑管理辦法遭遇執行梗阻時,唯有以更硬核的監管手段、更精準的政策設計、更溫暖的公共關懷,才能打破“高溫之下,權益蒸發”的魔咒。唯有讓每一份汗水都獲得應有的尊嚴與保障,我們才能真正構建一個不懼烈日、不懼高溫的勞動文明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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