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用人單位以未完成崗位工作要求為由,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并拒絕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未休年假工資等費用。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涉案公司向員工張某支付全部應得費用。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本案中,2022年11月,張某入職某公司擔任新媒體運營,雙方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2023年9月底,公司向張某送達《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稱因張某連續4個月未完成崗位工作要求,經過多次培訓和談話后,其工作仍無改觀并持續下滑,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決定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因就相關費用發生爭議,張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及未休年假工資等費用。仲裁委員會及一、二審法院均對張某的訴請予以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曾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提出續簽遭張某拒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公司應支付張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公司雖主張張某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情形,但并未據此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雙方勞動關系實為到期終止,故公司此項抗辯不成立。
關于未休年假工資,張某提交的社保記錄證實其入職前已連續工作滿一年,依法享有每年5天帶薪年假。公司未能提供安排休假或支付工資的證據,公司拒付未休年假工資的主張與證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張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未休年假工資。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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