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企老板因專利問題被判決賠償35萬,然而早在由中科院金屬所合法授權,辦案卷宗里明明附有授權書,卻在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被一致忽略,仿佛只要把眼睛移開,真相就不存在。該民企老板因不服訴訟而被羈押了212天,最后翻案時,卻被一句輕飄飄的“未批捕、未判實刑”輕巧地卸下主要責任,近日,法院拒絕給予受害人合理賠償1千萬,只判決賠償15萬,這讓人不僅懷疑該地的營商環境是否如所講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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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海生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種材料技術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專利為中科院金屬所的 “一種奧氏體抗菌不銹鋼” 發明專利(專利號:ZL02144683.0),2013 年該所與中科普金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授權其實施該專利,2017 年沈陽融榮公司也獲此專利實施許可,兩家形成競爭關系。2020 年,融榮公司負責人報案稱范海生涉嫌假冒專利。
一審時,沈陽高新區法院認定,中科普金公司對外銷售的不銹鋼未使用中科院金屬所涉案專利技術,卻在宣傳和銷售中稱有授權并使用該專利證書,符合假冒專利罪構成,2021 年 12 月 28 日判決范海生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 35 萬元。
范海生上訴后,其律師提出,中科普金公司獲 5 項專利授權(含涉案專利),有權宣傳使用該專利,產品可能涉及多個專利,一審判決違反罪刑法定原則。2023 年 7 月 24 日,沈陽中院以 “原判部分事實不清” 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024 年 4 月 8 日重審開庭,6 月 27 日法院準許檢察院撤訴,7 月 24 日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件期間,中科普金公司向沈陽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中科院金屬所 2013 年簽訂的 8 年期限《合作協議書》有效,并裁定中科院金屬所授予融榮公司獨家使用權構成違約。2022 年 1 月 6 日,沈陽仲裁委裁決該協議合法有效,認定融榮公司獲得的是普通許可,并非獨占許可,中科院金屬所不構成違約,即在協議期限內兩家公司均有權使用涉案專利。
2021年3月25日,范海生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沈陽市公安局刑拘,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師多次向沈陽高新區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該院以其不認罪為由,繼續羈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陽高新區法院取保候審,他共被錯誤羈押212天。其辯護律師稱此案系刑事插手民事糾紛、侵害民營企業家權益。
申請賠償1千萬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陽高新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029.8萬余元。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導致其與浙江、廣東等地多家合作企業的合作終止,不僅損失了巨額收益,更損失了巨大的商業機會和市場。同時,他的公司還是某重大國際賽事抗菌餐具供應商,本案的錯誤處理直接導致其喪失該商業合作,造成巨額損失。
范海生在賠償申請書中指出,本案屬于申請人競爭對手通過不正當手段進行打壓,申請人已經依據合同取得案涉專利使用權,并經沈陽仲裁委員會確認有效。但沈陽相關公檢法機構仍以申請人沒有取得專利權為由立案、拘留、逮捕,并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作出一審有罪判決,不僅致使程序空轉,而且申請人作為民營企業家的權益受到嚴重影響。
據此,范海生向沈陽高新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029.8萬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98037.28元(暫以2023年賠償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財產損失1000萬元,但沈陽高新區法院并未支持此項申請。
法院決定賠償15萬余元
7月9日,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2025)遼0192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沈陽高新區法院認為,本案中,范海生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提起公訴,高新區法院以其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三十五萬元。
該案重審期間,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并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范海生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在刑事訴訟中,從偵查、逮捕到審判,是證據要求的由低到高的過程,也是賠償歸責原則由寬到嚴即違法歸責到結果歸責的過程,雖然高新區法院未對范海生作出逮捕,一審也未判處限制范海生人身自由的實刑,但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后置吸收原則,應由高新區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范海生被羈押期間遭受的損害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關于人身自由賠償金,沈陽高新區法院認為,本案中,范海生于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執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審,共計羈押212天。按照最新國家賠償標準,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75.52元計算,范海生應獲得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00810.24元。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屬于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范海生被羈押212天,綜合考慮范海生的羈押時間、糾錯過程、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50000元,此外應當在范海生住所地所在社區為范海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關于范海生提出的財產損失1000萬元,因未對范海生實施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范海生的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沈陽高新區法院決定不予支持。
綜上,沈陽高新區法院決定賠償范海生150810.24元。
對此,7月10日,范海生向記者表示,由于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上述賠償決定,和其所申請的賠償金額相差甚遠,他已決定向沈陽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網友銳評
很多網友留言支持范海生的索賠,認為一個企業因誤捕受到的損失很大,應當按照行業標準進行賠償。
沈陽高新區法院一紙判決,用“商業機會損失屬間接損害,不在法定賠償范疇”的冰冷邏輯,宣告賠償15萬元。15萬元只能買斷一臺被扣押設備的折舊,卻買不回企業被拖垮的五年。國家賠償制度在此顯露出致命軟肋:它只肯為看得見的機器買單,對隨羈押蒸發的訂單、信用與市場份額視而不見;律師七次申請取保,檢方均以“不認罪”為由駁回,羈押必要性審查形同虛設;法院更以“未批捕、未判實刑”輕巧地卸下主要責任,把爛尾的損失留給當事人。荒誕的是,當年指控范海生“假冒”的核心專利,早在2013年就由中科院金屬所合法授權,辦案卷宗里明明附有授權書,卻在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被一致忽略,仿佛只要把眼睛移開,真相就不存在。
沈陽市在今年2月,曾提出圍繞“著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效”“持續暢通涉企服務‘綠色通道’”“全面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四個方面,對“沈陽市政法系統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88條工作措施”進行再優化、再升級,并吸納沈陽仲裁辦、沈陽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等單位的有力服務措施,推出《沈陽市政法系統關于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15項重點舉措》。
但再多的制度保障,再多的假大空承諾,不如辦好一件典型案例,以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方式來營造沈陽更好的營商環境。
來源:綜合自澎湃新聞、環球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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