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考落幕,志愿如何填報成為了考生和家長熱議的焦點,各機構也借機推出高考志愿填報服務項目,服務費為數千元至上萬元不等,然而購買這項服務就能讓未來“無憂”嗎?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高考志愿填報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服務機構給消費者退款4000元。
沒有參考機構建議,考生家長要求退款
王先生在兒子高考前,聯系了一家提供高考志愿填報服務的機構,雙方約定機構在孩子高考前、高考后、出分后分別給出三個志愿填報方案,王先生向其轉賬6999元。2024年5月28日,機構參考王先生兒子模擬成績,給出了第一版方案。2024年6月10日,高考結束,機構根據王先生兒子估分情況給出建議,但填報方案仍與前版方案一致,王先生對此并不滿意,希望機構推薦更多學校。
2024年6月24日,高考成績發布,機構給出新的方案并稱推薦填報的學校也有一定風險,王先生仍不滿意,雙方未就方案達成一致。最終進行志愿填報時,王先生沒有采用機構的方案,為兒子自行選擇了其他院校。王先生認為,機構前兩次給出方案內容一致,未提供承諾的三次高考志愿填報方案,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高考志愿填報服務合同,并要求機構返還全部服務費6999元。
庭審中,機構辯稱,前兩次方案一致是因客戶確認無需修改方案,新方案為第三次方案,機構已按時履行全部服務內容,王先生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支持部分退款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與機構之間就高考一對一志愿服務形成的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王先生已經足額交納服務費,機構應該按照雙方約定,分別在高考前、高考后、出分后提供三版填報方案。現該公司在高考后未出具第二版方案,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機構辯稱前兩版方案一致的問題,在第一版方案出具后、第二版方案應作出時,分數情況等發生變化,且雙方溝通時并未明確第二版方案情況,機構亦未在與孩子溝通、了解孩子考試大致情況后出具書面文本,法院對于此項辯稱不予采信。
雙方產生爭議的原因系王先生希望調整或增加可選擇學校,但機構以所出方案為最優方案為由拒絕修改。加之該機構在高考后至高考出分前,未能及時結合孩子實際情況出具第二版填報方案,耽誤家長與孩子選擇學校的時機,增加了最終方案無法被采納的風險。面對家長明確提出的修改需求,機構在向王先生表達所選學校存在風險的前提下,仍堅持自己的方案并拒絕提供更多選擇,導致王某最終自行修改填報方案,可見機構提供的最終方案未能得到家長和孩子的確認,雙方服務合同關系的最終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機構存在違約。關于王先生提出的退款一節,因機構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王先生有權主張退款。
此外,根據法院查明事實,雖雙方未明確約定服務期限,但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在高考志愿填報截止日期即2024年6月27日結束。在王先生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時,合同已屆服務終止期限,法院認定雙方服務合同關系于2024年6月27日終止,故對于王先生主張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無法支持。
最終,法院結合機構已經提供的服務及雙方舉證情況,酌情確定退費金額為4000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編輯 劉倩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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