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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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訂)
十三、執行監督
71.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72.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后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該指令后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復議?
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75.上級法院在監督?指導?協調下級法院執行案件中,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法院暫緩執行,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高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下,對本轄區執行工作的整體部署、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協調、執行力量的調度以及執行裝備的使用等,實行統一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分級負責。
五、高級人民法院有權對下級人民法院的違法、錯誤的執行裁定、執行行為函告下級法院自行糾正或直接下達裁定、決定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進行監督。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內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進行監督。
第二條 當事人反映下級法院有消極執行或者案件長期不能執結,上級法院認為情況屬實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及時采取執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辦結。
第六條 下級法院逾期未報告工作情況或案件處理結果的,上級法院根據情況可以進行催報,也可以直接調卷審查,指定其他法院辦理,或者提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四、強化執行監督制約機制
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強化執行監督制約機制作為長效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
一是按照分權制衡的原則對執行權進行科學配置。
區分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實施權,分別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行使,使各項權能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保證執行權的正當行使。
二是對執行實施的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進行風險防范。
除編制很少的地區外,應當對執行實施權再行分解,總結出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劃分為若干階段,由不同組織或人員負責,加強相互監督和制約,以此強化對執行工作的動態管理,防止執行權的濫用。
三是加大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力度。
認真實施、嚴格落實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通過辦理執行異議、執行復議和案外人異議案件,以及上級法院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途徑,糾正違法執行和消極執行行為,加強對執行權行使的監督。
四是進一步實行執行公開,自覺接受執行各方當事人的監督。
建立執行立案階段發放廉政監督卡或者執行監督卡、送達執行文書時公布或告知舉報電話、當事人正當參與執行等制度。要抓好執行公開制度的貫徹落實,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絡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嚴禁暗箱操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預防徇私枉法、權錢交易、違法干預辦案等問題的發生,確保執行公正。
五是拓寬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監督。
完善黨委、人大、輿論等各類監督機制,探索人民陪審員和執行監督員參與執行工作的辦法和途徑,提高執行的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監督的案件,應當按照執行監督案件予以立案。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督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準許撤回申請,即當事人撤回監督申請的;
(二)駁回申請,即監督申請不成立的;
(三)限期改正,即監督申請成立,指定執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內改正的;
(四)撤銷并改正,即監督申請成立,撤銷執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五)提級執行,即監督申請成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級自行執行的;
(六)指定執行,即監督申請成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指定其他法院執行的;
(七)其他,即其他可以報結的情形。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在執行中遇到問題,可以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復議進行救濟,復議被駁回的,還可以申請執行監督或申訴。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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