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大眾認知里,于法律適用和執法準確性方面,應是權威且精準的標桿。然而,近日記者深入關注并采訪的一起涉及股權代持的案件,卻讓人們看到了不一樣的一面,最高院的法官們似乎也有“糊涂”與“不講理”之嫌,他們對于中國法律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或許只有他們自己清楚。
故事要回溯到五年前的2018年。
擔保風波:師級干部成被告
馬云普,曾是部隊企業的一位師級干部,后來懷揣著創業夢想,成立了自己的企業。該企業與號稱山東省第一大國企——山東高速物流供應鏈有限公司有著頻繁的業務往來。在一次債務糾紛中,馬云普不僅以企業名義參與其中,還以個人身份為債務提供了擔保。
2018年12月,山東高速物流與馬云普的公司因經濟糾紛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最終,馬云普因個人擔保身份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對此結果,馬云普直呼自己上當受騙,認為這是山東高速物流精心設下的圈套。案件在訴訟階問保蕉咚儻锪魍ü綺檠⑾鄭碓破趙諏贍堆蟻匾患疑桃狄諧鐘?9.9%的股份,涉及金額達990萬元。于是,山東高院依法將這部分股權凍結。這本看似正常的司法執行行為,卻引發了一場長達五年的連環訴訟,最終山東高院還糾正了自己的此次凍結的錯誤。
股權糾葛:省院判決被最高院推翻
馬云普所持股份的銀行是岫巖金玉村鎮銀行,這家銀行成立于2011年。成立之初,遼寧新富鎂制品集團有限公司出資990萬,持有了9.9%的股份。當時銀行企業自己有規定,每人或企業持股不能超過10%,但該企業仍有投資意愿,便以馬云普的名義又投入990萬,讓其代持該行9.9%的股份。
時光流轉至2015年2月,遼寧新富公司因某些特殊原因,該股權轉讓給了侯女士,并經法院調解確認股權歸侯女士所有。由于政策限制,侯女士未能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但經過法院訴訟調解,該股權被依法暫時凍結。
山東高院將這份股權凍結并欲執行,侯女士提出執行異議,山東高院駁回了侯女士的異議,侯女士對此表示不服,隨即提起訴訟。然而,山東高院駁回了她的訴求,認為股權既然未過戶,就應該仍歸原出資人,實際上也就是遼寧新富公司。
為此,2020年遼寧新富公司提出執行異議,山東高院再次駁回了執行異議,隨即新富公司起訴了山東高速物流,馬云普為第三人,訴訟請求只有一條,就是山東高速物流不能執行馬云普代持的股份,理由為本案中沒有發生股權交易,高速物流不是法律上需要保護的“善意第三人”,在本執行案中,連第三人都不是,只有有交易才能產生第三人,山東高速物流沒有信賴利益需要保護,更不能優先于實際出資人遼寧新富公司。對此,山東高院作出104號判決,支持了新富公司的訴訟請求。到此,山東高院也糾正了自己凍結股權并駁回新富公司執行異議的錯誤裁定。
山東高速物流對這一判決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令人意外的是,最高院于2022年春節前下發397號終審判決,支持了山東高速物流的上訴請求,撤銷了山東高院自己認錯的104號判決。而最高院的判決理由卻有意規避了此案的關鍵——高速物流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有意模糊“一般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區別。
法理追問:最高院法官真的分不清“善意第三人”嗎?
遼寧新富公司自然對最高院的397號判決不服。2022年7月,該公司上訴最高院要求再審,要求撤銷397號錯誤判決理由十分充分。最高院2023年8月18日召開了聽證會,并決定還要再次召開聽證會,結果在2025年7月2日,新富公司收到了最高院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書,該裁定書認定的事實完全錯誤,顛倒黑白,論理上簡直是強詞奪理,因果關系論述混亂,邏輯不通,最終還是維護了錯誤的397號判決,駁回了新富公司的再審申請。
那么,什么是“一般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呢?這兩個法律名詞,對于普通百姓來說,確實有很多人難以理解。
在法律層面,第三人,也被稱為一般第三人,比如在簽訂合同時,除雙方當事人之外的其他個人或單位,由于其與合同雙方中的一方存在關聯,在合同雙方因利益等問題進行法律訴訟時,這個第三人就有可能受到影響,在起訴時會被列為第三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善意第三人”是指,在取得權利或利益時,對雙方或一方存在的問題不知情或不應該知情的情況下,發生交易,才有可能成為善意第三人。構成善意第三人有嚴格的法定條件,一旦構成,其獲得的利益受法律保護,法律術語稱之為“其信賴利益受優先保護”。山東高院的104號判決,以充分的證據表明山東高速物流連一般第三人都不是,更非“善意第三人”,那份股權是不能執行的。
采訪至此,記者不禁心生感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人民心中是至高無上的執法機構。記者雖多次對地方到省級三級法院的判決提出過質疑,但對最高院法官的判決提出質疑還是頭一遭。最高院的判決不同于地方三級法院,最高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指導意義,一旦錯了,就不是一個錯案的問題。這本是一個明知眼漏的錯案,原因很簡單,在本股權執行案中,山東高速物流并非受保護的“善意第三人”,連普通第三都不是,這一事實十分明顯。那份397號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也正如律師所言,回避核心善意第三人問題,論理強詞奪理、因果關系論述混亂。那么,最高法的法官們真的分不清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嗎?如果不是,這份判決又是如何出臺的呢?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記者不得而知。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397號判決從開庭到下達判決,最高院竟耗時近一年之久,而申請再審,則用近三年時間才被駁回,期間為何能拖這么久?究竟在等待什么?到最高院手里的案子全這么判嗎?有內部人士向記者透露,山東高速物流號稱山東第一國企,山東高院都判定其為非善意第三人,而最高院卻作出了這樣的判決,這背后究竟是怎樣的情況?記者只好持續關注著。(沈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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