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市的黃蘭(化名)怎么也沒想到,自己隨手拍攝的一段菜品視頻,竟被臨沂市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蘭山區市監局)認定為“違法廣告”,而且下發了擬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對此“天價處罰”,黃蘭感覺有些莫名其妙:“我的飯店一年也賺不了多少錢,就因為我在短視頻平臺上發了一個介紹菜品的視頻,就要罰我45萬元,這樣的處罰是不是太兒戲了?”
為核實投訴人投訴內容是否屬實,7月10日和11日,指尖新聞記者分別與《行政處罰告知書》上的聯系人王先生和蘭山區市監局新聞科取得聯系,截至發稿前,未獲得正面回應。
回顧新聞,今年2月,黃蘭在短視頻平臺上發布了一段隨手拍攝的自家菜館菜品視頻。視頻內容簡單樸實:最開始是一盆標注為“蛤蟆湯”的菜品,隨后是多種昆蟲食材,最后掃了一眼店面外觀。整個視頻沒有聲音解說,沒有標注菜價,沒有附購買鏈接,甚至沒有出現飯店的名稱和地址。這原本只是小商家日常記錄生活的普通分享,卻意外成為一場行政風波的導火索。
3月22日,黃蘭突然接到臨沂市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的電話,稱她發布的視頻涉嫌違法廣告,要求配合調查。當時正在幾十公里外娘家的黃蘭在電話中表示會在一周內前往市監局接受調查,并第一時間刪除了那段視頻。然而,令人震驚的是,還未等她前往說明情況,3月24日,一紙《行政處罰告知書》便通過門縫被塞進了飯店。告知書稱,飯店涉嫌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且“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可以依法重罰”,擬對飯店罰款45萬元。
面對這一“天價罰單”,黃蘭感到既震驚又困惑:“我的飯店一年也賺不了多少錢,就因為我在短視頻平臺上發了一個介紹菜品的視頻,就要罰我45萬元,這樣的處罰是不是太兒戲了?”更令她不解的是,自己明明承諾一周內配合調查,怎么就成了“拒絕配合”?從接到電話到下發罰單僅用了不到三天時間,如此“高效”的執法效率背后,是否存在程序違規?
此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黃蘭隨手拍攝的這段視頻是否構成《廣告法》所規制的“違法廣告”?多位法律專家指出,蘭山區市監局的認定存在明顯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廣告的情形限于“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服務,附加購買鏈接”的商業推廣行為。而黃蘭的視頻既無推銷話術,也無價格標注,更沒有附任何購買鏈接,甚至連店鋪名稱和地址都未出現,純粹是日常生活的記錄分享。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商業營銷宣傳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經營者通過自有媒介客觀展示商品信息,不構成廣告?!秉S蘭通過個人賬號展示自家菜品,完全符合這一規定。
蘭山區市監局在告知書中認定黃蘭“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卻未明確指出究竟違反了哪條法律禁止性規定?!稄V告法》第九條雖然規定廣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但告知書對此語焉不詳。這種模糊表述進一步暴露了執法依據的不足。
除了實體認定錯誤外,蘭山區市監局的執法程序也備受質疑,正常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嚴格程序:調查取證(需實地核查、詢問當事人)、告知申辯權(至少給5天陳述期)、集體討論(大額罰款需班子審議)。然而在本案中存在的首要問題是,調查取證嚴重不足。
從3月22日電話通知到3月24日下發罰單,僅用了不到三天時間,期間未進行任何實地核查,也未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申辯的機會。黃蘭明明表示一周內配合調查,卻被認定為“拒絕配合”,這種先入為主的判斷明顯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
其次,處罰金額確定隨意,45萬元罰款對一個小餐館而言是難以承受的天文數字,但告知書既未說明計算依據,也未見集體討論記錄。按照《行政處罰法》,罰款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需根據視頻的違法程度、點擊量、傳播范圍和給當事人帶來的違法利益等綜合確定。而黃蘭的視頻既無商業推廣意圖,傳播范圍有限,更未帶來明顯違法利益,如此重罰顯然不合比例。
令人費解的是,在黃蘭提交《陳述申辯書》和《聽證申請書》后,蘭山區市監局既不撤銷《告知書》,也不做出最終處罰決定,導致黃蘭無心經營,飯店生意每況愈下。
目前,黃蘭已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告知書》,法院已于7月4日通過立案審核。這一案件的最終走向,不僅關乎一個小商戶的生存權益,更關乎我們對法治政府和營商環境的期待。
法律不是罰款的工具,而是權利的盾牌,與其盯著小店的隨手拍,不如先查查自己的執法合規性!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期待行政執法機關能夠真正踐行"執法為民"的理念,讓每一次執法行為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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