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判決告訴我們:技術,尤其是像AI這樣先進強大的技術,其應用絕非沒有邊界,法律的高壓線是碰不得的。
以案釋法513期,用AI寫黃書牟利案
本案的判決告訴我們:技術,尤其是像AI這樣先進強大的技術,其應用絕非沒有邊界,法律的高壓線是碰不得的。
一、案子簡介:
柯某利用人工智能AI快速生成內容的功能,開始寫黃書,短短5個月時間,寫了幾十篇,每篇在1萬到3萬字之間,寫好的內容通過翻墻軟件,在境外平臺上售賣,每篇15元到30元。五個月里,累計賣出去760篇次,非法獲利共計2萬多元。經依法鑒定,其撰寫的內容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不良物品。案發后,柯某的家屬代為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法審理后認為,柯某以牟利為明確目的,利用AI技術制作、販賣、傳播不良物品,非法獲利數額達到2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制作、販賣、傳播不良物品牟利罪。鑒于有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判處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本案的判決,它用直接的方式告訴我們:技術,尤其是像AI這樣強大的工具,其應用絕非沒有邊界,法律的高壓線是碰不得的。
1.技術無罪,濫用有責:AI是強大的生產力工具,潛力巨大,但使用人把AI這樣先進技術的工具,用在撰寫法律明文禁止的不良內容上牟利,這就是典型的濫用技術,再先進的技術,也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護【身】符;
2.牟利目的加重罪責:柯某的行為,核心驅動力是牟利,法律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傳播不良物品的行為,打擊力度是嚴厲的,量刑也重得多??履?萬多的快錢,換來十個月牢獄和罰金,代價是很大的;
3.有人也許會問,為什么柯某的不良內容發表在境外平臺上也構成國內犯罪?這是因為犯罪結果發生在國內:
(1)傳播鏈條穿透國界:柯某雖將小說發布于境外網站,但通過互聯網傳播,境內網民可直接訪問/下載/傳播,實質危害波及國內。
(2) 違法所得來自國內:其售賣行為通過境內網站完成,資金結算渠道(如支付寶、微信、銀卡)均在國內,違法所得實際來源于國內。
(3) 根據《刑法》屬地管轄延伸的原則,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只要有一項發生在國內的,就可認定在國內犯罪。
三、相關法律: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對量刑的梯度非常明確: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如數量/獲利/傳播范圍/社會影響等),刑罰從三年以下直至無【期】徒刑。本案柯某獲利2萬余元,被認定為情節相對較輕,故判處十個月。
陳亮律師提示:
1.技術合法性邊界:AI作為工具,其生成內容若被用于制作、傳播Y穢物品,使用者需承擔直接刑責,技術本身不豁免法律責任;
2.牟利是加重情節:是否以牟利為目的,直接決定適用刑法重罪還是輕罪;
3.量化標準明確:獲利金額、傳播數量、點擊量等均有司法解釋明確量化,切勿心存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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