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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首批共六個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上海一中院審結的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與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權轉讓糾紛案入選。
審判長:申智(主審法官)
審判員:黃英
人民陪審員:唐曉捷
法官助理:張立揚
書記員:陳月
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系上海知名的“互聯網+”創新企業。2018年12月7日,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與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郭某等人簽訂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約定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出資500萬美元受讓上海某甲股份公司部分股份,上海某甲股份公司應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上市。各方約定,如未能按期上市,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有權要求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等人回購其股份。因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屆期未達到上市條件,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將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要求支付合同約定的回購款。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外商投資股權糾紛。上海一中院先行與雙方當事人電話溝通、進行摸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對已符合回購條件不持異議,但均表示欠缺全額付款的能力;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則表示已作了五年股東,不希望走到收不回投資款、公司也無法經營的局面。合議庭從實質性化解糾紛的角度出發,引入具有資金實力的第三方,形成既能夠實現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投資利益回收、又保障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繼續發展的“最優解”。
之后,上海一中院奔赴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經營地實地查看并向控股股東郭某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希望其能盡力尋找潛在合作方。在得到雙方積極的回復后,合議庭一方面說服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解除財保措施、讓渡部分投資利益,釋放調解誠意;另一方面指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尋找具有資金實力和投資意向的第三方。
最終,郭某說服了其持股的另一家優質企業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承擔回購義務。合議庭通知上海某乙有限合伙作為被告進入訴訟程序,主持投資方、公司、控股股東、第三方投資人共計四方簽訂了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減免付款、上海某乙有限合伙回購股份和分期付款、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調解協議。結案后,各方均已按照調解協議自動履行完畢。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投資時,往往會采用購買股權并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的形式以保障其投資利益。但是,當股權回購方因缺乏足夠資金未能履行回購義務,雙方合作往往陷入僵局,既不利于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益,也不利于被投資企業的長遠發展。
本案將“楓橋經驗”融入辦案始終,立足于實質性化解糾紛,通過“精準摸底、適時釋明、實地查看、溝通引導”四步法,創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帶資參與調解,在立案后的短時間內即達成了調解協議,實現了外商投資者安全收回投資利益、國內企業維持正常運營的雙贏局面。該案以調解方式實質性化解糾紛,既彰顯中國法院將“楓橋經驗”融入涉外審判的司法智慧,更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解紛實踐,為穩定外商投資預期、增強外國投資者對華投資信心注入法治動能。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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