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法官,我們有件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案件,你們能否過來指導調解?”接到司法所電話后,鎮北堡法庭干警聞令而動,第一時間到達調解現場。
經了解,原告張某某經常在被告穆某某所在的商業街“攬活”,每當有貨物到達商店門前,張某某等人便上前卸貨,隨后貨主便會結算支付勞務費,因長期這樣操作,雙方便形成了“慣例”。2025年4月,穆某某車載貨物到達目的地,張某某便按照“慣例”上前卸貨,穆某某亦未表示拒絕。期間,張某某在卸貨過程中從近1米高的平臺上失足跌落,慌亂中張某某本能尋找支撐卻不慎將旁邊防水氈帶倒并砸在自己腳上,穆某某隨即迅速將張某某送往醫院治療,發現張某某腳部骨折,住院治療8天,穆某某墊付部分費用。出院后,張某某因賠償事宜與穆某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于7月6日找到司法所希望調解處理。
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情緒激動。張某某堅持認為,因給穆某某干活導致受傷影響打工,穆某某就應該賠償自己的損失。穆某某則認為自己并沒有過錯,且在張某某受傷后積極將其送至醫院并墊付醫藥費,自己已經盡到義務。
面對情緒皆不穩定的當事人,在耐心傾聽訴求的同時,法官發現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責任劃分及賠償數額,當即決定“背對背”調解,一方面向當事人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損害賠償的相關標準,同時就生效裁判中對過錯責任的劃分、不同職業的賠償標準進行對比,另一方面從訴訟成本、時間精力等入手進行勸導。在生效裁判文書的示范和指引下,雙方當事人均對自己的過錯及標準有了清晰的認識,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320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鎮北堡法庭始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以“五員聯調”為抓手,協同司法所對多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進行訴外協調化解,以已生效的判決為例,提出可能適用的法律依據以及相應裁判尺度,助推當事人成功化解矛盾糾紛,有效避免案件進入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多數發生在農村建房、裝飾、裝修等作業中,由于缺乏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賠償主體難確定等原因,導致此類糾紛普遍存在。在此,法官呼吁提供勞務方應注意提高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保護自身安全,防患于未然;接受勞務方應事前對提供勞務者的工作能力水平進行評估,事中進行必要的監督指導,同時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防范意外事故發生。
來源:西夏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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