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 王令(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
校規越界:大連工業大學開除李某某學籍的法律困境
大連工業大學一則開除學籍公告引發軒然大波:學生李某某因“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被擬開除學籍。該處分援引校規第十九條第六款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然而,從法律視角審視,這一處罰存在三重根本性缺陷,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值得深刻質疑。
一私權領域:公民性自主權的法理屏障: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從未禁止成年公民自愿性行為。《民法典》第1032條明確保護隱私權,將性行為納入“私密活動”范疇:第1010條更強調性自主權核心在于“自愿同意”。
李某某作為成年人,其私人關系若不涉及賣淫嫖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或未成年人(《刑法》第236條),即合法行為范疇。校方以“不正當交往”為由介入公民私域,實質是以道德評判取代法律定性,構成對私權領域的過度干預。
二身份錯位:隱私受害者的權利倒置
本案中真正的違法行為人并非李某某,而是侵犯其隱私權的外籍選手。該選手擅自公開私密影像,涉嫌觸犯《刑法》第364條傳播淫穢物品罪及《民法典》第1032條隱私權保護條款。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隱私受害者反被校方認定為“不當行為人”予以嚴懲,而侵權人 Zeus卻未受任何追責。這種懲受害而縱侵權的邏輯,公然違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9條禁止泄露婦女隱私的基本原則,暴露校方對性別平等理念的認知缺失。
三規范錯用:校規對上位法的系統性背離
校方擬作出開除學籍處罰所援引的法規全部錯誤。
1.援引法條錯誤。
校方援引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本質是學籍管理篇章,而非處分篇章,不能作為處罰依據。該條款位于第三章“學籍管理”,明確列舉“應予退學”情形限于學業能力缺失(如“休學逾期未復學”“學業成績未達標”等),與道德評價無關,與違法行為無關。
2.校方越權創設校規。
校規第十九條第六款將“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納入處分事由,在無任何法律授權前提下設定“有損國格”的模糊標準,違反《立法法》第82條關于規章不得增設義務的規定。更嚴重的是,教育部《規定》第五十二條明確定義“開除學籍”僅適用于觸犯刑法、嚴重作弊、學術不端等七類情形,校方擴大適用明顯突破授權邊界。
四法理沖突:校紀與法律的層級斷裂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限制人身權、受教育權的處罰。大連工業大學以校規創設“開除學籍”這一剝奪教育基本權的處罰,直接違反上位法而無效。法律保留原則:依據《教育法》第29條,學校處分權必須限于法律授權范圍,且需符合比例原則。成年學生私德問題與學業能力無實質關聯,直接處以最嚴厲處分顯失均衡。
司法審查立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195號裁定中明確指出:校規不得超越法律框架增設義務,否則相關處分可被行政訴訟撤銷。
結語·教育治理的法治化路徑
李某某事件折射出高校治理中權力擴張與權利保障的深層矛盾。校方若堅持處罰,不僅面臨法律上的可訴性風險,更將傳遞“縱容侵權、懲罰受害者”的危險信號。
當務之急在于:
一、立即中止缺乏法律依據的處分程序;
二、依據《民法典》第995條追究隱私侵權者責任;
三、依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啟動校規合法性審查。
唯有將教育管理重新錨定在權利保障與法治框架內,才能避免“以校規代國法”的治理異化,真正守護大學的尊嚴與使命。大連工業大學校門鐫刻著“博學精思,篤行致新”的校訓,而今日其正當性的根基不在道德評判的嚴厲,恰在對法律精神的恪守與對個體尊嚴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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